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互助的真諦暨精神



互助的真諦暨精神 91/04/02

撰寫人簡介:

撰寫人:李國坤

藉  貫:高雄市

學  歷:陸軍官校正期班理學士
                  文化大學地政班
國防特考地政人員及格

經  歷:一、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二、地政教學
三、國民黨黨營事業
大通建築經理公司顧問
鈦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著  作:
            一、不動產登記實務
二、不動產仲介實務
三、不動產陷阱彙編

現  任:昂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
         二十一世紀綠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二十一世紀綠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互助的真諦暨精神

壹.前言:

一.互助的起源:

現一般社會團體所從事之「福利互助」早期係源自天主教所主辦的「儲蓄互助」開始在六十多年前的加拿大位於東部的新蘇格蘭省聖芳濟大學,由其社會工作推廣系,提出研究計劃鼓勵人民面對本身問題,藉團體行動為基礎,實行互助來重建人生。這個計劃被稱為「安地各尼夕運動」計劃,其目標有三項:

(一)儘量提高當地大多數人民的社會與經濟生活水準。
(二)建立一項合作機構,使人民能控制有關民生基本需要的事
(三)藉教育使農漁民和工人增加政治與社會方面的知識並發展文化與道德生活。

除三項目標外還定有六項原則:

(1)重視每個人的價值與尊嚴。
(2)社會改革必須通過教育。
(3)教育必須從人民的經濟生活開始。
(4)藉團體行動解決人們實際經濟生活。
(5)徹底社會改革必須改變舊式社會經濟制度。
(6)使每個人,並藉著每個人,使整個社會享受美滿,富俗的生活。

由於這項互助運動的推行使加拿大東部人民生活的環境,在極短時期內,起了極大的變化,在先前充滿失業、貧窮、失敗與失望的地方,而今都呈現出了一片繁榮,又因整個的互助運動是建築在宗教原則上,所以人民的道德水準和物質生活水平均能同時獲得提高。

二.互助的真諦:

自助是互助的基礎,必須人人都能互助然後才有較好的互助,我們常說的「天助、自助、人助」將自助置於人助之前,即具有此種意義,而「互助」就其含義而言,一方面是己助人,另一方面是人助己,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就談不上互助,互助的表現不外三種情況:

第一是己先助人,第二是人先助己,第三是同時合作互助這才是互助的真諦。


貳.目前社會實行之互助會種類:

1.宗教互助會(功德會)。
2.社團互助會(包括宗親會、同鄉會、婦女會、同業公會等。)
3.職工互助會。
4.其他不論生育互助、教育互助、生活互助、就業互助、醫藥互助、傷殘互助、養老互助、婚喪互助、信用互助等等其他之各種互助等。

上述互助會各單位均可舉辦,惟主辦單位應具約束力務使財務透明,參加之會員權利、義務等應明確的規範,才能保障會員權益。


參.目前互助會缺失討論:

一.強  制  樂  捐 :絕大多數互助會限制會員捐款數額,形成不樂之捐,應以自由樂捐金額為原則。

二.採定型化契約:會員以契約方式入會,入會以後滿幾個月往生給付多少金額補助金,若參加會員無法達到預期人數,形成給付不足造成糾紛。(法律問題)

三.涉 及 保 險 法:
(1)定型化契約,約定入會滿一個月往生給付多少一定金額,每增加一個月往生增加多少金額期滿一年或二年往生最高給付24~50萬不等之金額有類似保險給付辦法。
(2)宣稱入會年齡不限,不用體檢,誤導會員家屬易將年老雙親成為投資工具。

四.編  組  互  助 :編組互助係方便行政作業,使入會會員瞭解會員人數及收支情況。惟事與願違往往無法達到預期人數或收繳金額,形成收支無法平衡,支付往生家屬不足金額造成糾。

五.往生者限額收取:為吸引會員參加,規定每月收取往生者3人與實際每月往生數不符累積過多往生者,致無法負擔之困境。

六.虛列會員名冊:已出會會員(未互助者)尚列名會員名冊,造成會員誤認實際參加人數來收取金額使互助者增加信心繼續互助,俟往生領取金額不如預期形成糾紛。

七.財務無法透明:收取互助金之金額無法開誠佈公將每月收支情況告知會員。當初期運作時,支付往生家屬金額較少尚能支付不致造成質疑,俟滿一年後支付往生家屬金 額龐大,收入不如預期,一但支付不足檢舉吸金,詐騙死人錢悉數出籠。

八.獎金發放制度:為招募會員參加將會員之入會費以多層次傳銷方式  吸收,致涉及公平會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亦違反人團法規定,造成違法易使人誤解老鼠會吸金形成法律問題。      
                                                                                                                     
肆.會員心態檢討:

部份以老人為投資工具,不具互助精神,善心放一邊得利為優先。純為代價而互助,假善心之名而得利之實,混淆承辦單位之善良美意舉證如下:

1.身心健康者較少參加,參加者絕大多數重病者如:中風、癌症、心肌梗塞、智障行動不便者或八、九十歲高齡者(死亡證書)為憑。
2.贊助者不遵守遊戲規則,違反規定不按時捐款造成出會,俟會員往生想領補助金。
3.參加會員病情好轉不想繼續互助,俟三、四個月後病情惡化想再補繳互助金,礙於規定須重入會馬上翻臉:「人都快死了還重新入會就知道騙人。」凡中途逾期不繳互助金者,突然冒出要補繳或匯款者,絕對有問題。捐款人會以各種理由誆稱出國或搬家沒收到通知為由,強制想補繳,補繳不成要求退還前所繳納之入會費互助金。
4.逾期未繳會員當日死亡,隔日匯入互助金,堅領補助金。
5.參加多家互助會俟會員死亡,每家領補助金,有因會員死亡領取高達二佰多萬元者。
6.投資多人參加多家互助會,俟會員死亡多家領取。

以上所述均為現實社會人性的一面,以客觀正面的觀點來看從事社會福利之單位,應值得肯定其努力的付出,惟欠缺思維方法要認清事實才能倡導推行。


伍.互助會應有的認知:

一.主事者應確立正確的愛心與責任心,些許心術不正者認為有利可圖、以經營者心態未事先詳細思考,依樣畫葫,照他人規劃模式進行「福利互助會」之招募,致後續發生諸多意想不到的問題終致越陷越深,無法自拔輕者破財消災,重者尚需面對法律問題。

二.一般人民團體或企業從事「福利互助」因未具企業背景不具公信力易遭質疑其財力經費的提撥是否能永續?是否吸金?是否有保障?在在成為會員質疑的話題,此端看規劃者能否消除上述盲點,使會員能樂於發自愛心的互助。

三.宗教團體(功德會)雖不具公信力,唯會員較不致質疑其正當性,理由無他,一般人相信宗教無形的力量,任誰不敢破壞神的旨意做違背良心,傷害民眾的事,萬一將來有問題浮現民眾大都不敢與無形的力量對抗,只能自我安慰算捐贈做功德了事,所以一般宗教團體互助會,較不易產生糾紛,主要是有無形力量在支撐。



陸.會員的認知:

一. 所有從事此項福利互助的主事者絕大多數有崇高的情操與理想,想協助弱勢家庭得到一份社會的溫馨,惟有些規劃不當、無法有效消除將來會面臨的盲點、全省幾乎一致採用「定型化契約」此模式將面臨一、二年後會員人數未能達到預期、就算人數達到預期人數往生率勢必增加、將面臨高金額補助款的窘境。

二. 會員人數多、往生率勢必增加為了減輕捐款人負擔各單位都絞盡腦汁衡量少收往生人員互助金惟會員應體諒該單位是否能支付補助金問題,如何降低往生率,提高會員品質才是當務之急。

三.確立正確的觀念、認清互助的真諦,當推廣會員介紹入會,參加者本身應認清該單位所規劃之福利是否能落實?是否有盲點?是否能永續?才能保障會員權利。

四.介紹人係基於善心與愛心、因您有此需求才參加互助能積少成多,減輕您將來或子女的負擔,經您的評估後才加入、後續任何問題應由該單位負責,而不是找介紹人負責、此觀念應是每位參加會員或捐款人應該的認知。

五.互助非保險一般會員往生,家屬欲領補助金經常詢問「理賠」多少?甚或推廣幹部亦以「賠」多少來宣導、此錯誤觀念應導正,往生家屬所領之款項係集眾人力量之捐款為「功德金」、「補助金」或「慰問金」均可,絕不可誤導。


柒.應有的做法:

正確觀念:確立人助、互助的正確觀念不宜標榜行善做功德,社會形態的變遷已不具「施捨」的觀念,如何規劃互助的宗旨及會員的權利義務才是重點。在法律的規範下,依法行事才能消除會員的疑慮。

一.入會費應列為正常管銷費用,不應以推廣會員撥發獎金方式引誘會員推廣。
二.會員應以自由樂捐方式不宜採強制樂捐金額,應考量將收取之總金額做為撥發補助金之依據。
三.規範投機者,若一人贊助多人參予互助,應取得當事人或家屬同意,才不致造成偽造文書,侵權行為形成糾紛。
四.互助團體應由會員自行組織福利委員會,由會員選出委員來監督財務及收支運用以昭公信。
五.確立福利委員會專款專戶,依委員會章程行使職權確立財務透明。


捌.結語:

人類的互助取決於愛心與道德的規範,當自己遭遇困難時,總希望得到人家的幫助,但當人家亦有困難時,卻忘了人家也希望得到幫助,每個人都知道,你目前擁有的都將隨著你的死亡而成為他人的,那為何不現在就布施給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在整個互助過程中每個人都能遵行遊戲規則秉著,「有捨就有得」的念相輔相成相互依賴,就是相互依存,改正偏離貪念的想法,加強有形的互助,才能走向理想的互助境界,才是快樂的人生社會才能祥和。


撰寫人:李國坤91/04/02

附設福利委員會

壹.
一.依據內部員工會員發起愛心互助辦法訂定。

二.凡本公司會員員工家屬均可以參加。以三等親屬為主(限年齡50歲以上)。繳納入會費:1000元。 年費:1000元;計:2000元繳納後生效(附商品一組)。

三.繳款辦法:入會日生效次月起前五個月每月繳:1500元,第六個月開始繳:2000元。年資實滿七個月參予平均分配(每月以30日為計算標準,每年以360天為計算日)。

四.會員每月20日前繳互助金,次月20日前未繳互助金,權利喪失(除會)不另通知;且不得要求退還原所繳之ㄧ切款項,不得異議。若往生當月未繳互助金不得計入年資(天數)。

五.參加之會員若未經家屬同意入會者,應自行負責法律上一切責任。

六.為保障會員(捐款人)權益,若有重複參加,以先加入者優先,後入會者失效,退還所繳金額。

七.遇有不可抗拒事由,如戰爭、天災地變或政府法令規定,致本福利喪失者,所捐款項已繳付每月往生家屬領取,概不得要求退還,倘若有預留基金悉數交委員會處理善後。

八.申領慰助金時,需備資料:
   1.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正本』二選一。
   2.受款人身分證及帳戶影本。
   3.會員證及入會申請書。(會員證遺失補500元手續費)

九.領款方式:
   1.當月繳款總金額提繳20%支付行政管銷。
   2.依往生人數及年資平均分配,不累計順延往生人數。
   3.每月25日計算截止日,次月五日前撥款。

十.每年須繳年費一次,附贈商品一組。

貳.請領慰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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