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1日 星期日

老人互助會新聞剪影 往生互助會 3年吸金8千萬

往生互助會  3年吸金8千萬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自由時報 2011.3.23
轉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3/today-so13.htm

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推出「三代同堂專案」,入會者吸收下線可獲獎金,3年內上萬人加入,共吸金8000多萬元,台北地檢署認為多層次傳銷違法,昨依違反公平交易法起訴協會理事長李勝宏、理事李秋岑。記者昨致電協會,無人接聽電話,無法知悉李勝宏對被起訴的看法。

起訴書指出,97年3月間,李勝宏在北市內湖區成立中華全教協會,推出「三代同堂專案」,標榜會員往生後,家屬可領取「互助慰問金」,會員繳交入會費800元及年費1200元,只要招攬一人入會,即可領取「車馬津貼」600元,每拉6人入會,可晉升為「組長」,晉升到資深分會長,按月可領2萬元「輔導津貼」。一旦會員往生後,其他會員必須捐助100元的「家庭捐助款」,往生會員家屬可領取「互助慰問金」,最高可領到41萬5145元。

       不過,台北市調查處接獲檢舉,指中華全教協會介紹他人加入而取得「車馬費」,屬違法的多層次傳銷,去年12月16日搜索並查扣帳冊。協會另被控違反保險法,檢方認為,協會繳交的「家庭捐助款」屬於會員間的互助性質,與「保險」的定義不同,處分不起訴。



有關於100年3月22日各大網路新聞報導中華全教會吸金八千萬之不實報導,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聲明如下:
轉載http://www.lucky-life99.com/
http://www.lucky-life99.com/news.php?title=N0035&PHPSESSID=d1qc7bhal866il9qkq5vmu0097


1. 本會自成立至今,本著人文關懷精神,推動「三代同堂家庭互助專案」,已幫助了一千多個家庭及其他弱勢家庭,絕非媒體報導之吸金組織。

2. 本會於100年1月22日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100年3月1日起,取消所有獎金或津貼,改採聘任志工及加權指數制度,期能讓本會能永續經營,落實更多社會服務的工作。

3. 有關媒體不實報導本會違反公平交易法而將本會理事長李勝宏起訴一事,造成本會名譽之受損,本會已委請律師研議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以維護會員及本會之名譽。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第一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會議紀錄
轉載 http://www.lucky-life99.com/news.php?title=N0027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0年1月22日 14:00時-16:00時。 

二、開會地點:台中巿西屯區寧夏路89巷6號。

三、出席:

應出席人數:49人

實際出席人數:35人

請假:4人

缺席:10人

四、主席:李 育 辰                                   紀錄:李瑞霞

五、主席報告:

為使協會能有效推動「三代同堂家庭互助專案」動之需要,協會會務需要作若干變革,敬請全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針對下列變革方案,提供寶貴意見,使協會未來經營能更符合會員的需要。

六、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 姜家華

案由:「三代同堂家庭互助專案」喪葬補助金計算方式調整案。

說明:

一、 協會「三代同堂家庭互助專案」原有喪葬補助金計算,採「實收人數*100*(1-6%行政費)*(1-12%服務費)* X %」,易造生協會營運之不確定性。

二、 原有「喪葬補助金」以代墊款後再收款模式,不符專案會員互助之精神。

三、 建議方案如次:

    (一)協會喪葬補助金宜採用「代收代付」方式運作,不宜再使用代墊款後再收款模式,以避免協會經營之不確定性。

    (二)為落實「三代同堂家庭互助專案」互助精神與安全經營,喪葬補助金宜採「加權指數」計算方式;即以當月(含補繳)實收互助金總額之70%作為會員喪葬補助金分配總額。

    (三)  加權指數計算公式如次:(範例)

        狀況:3月份總會員人數1000人,往生人數19人,往生會員總年資6000天,實收互助捐款1520000元。

              1.會員喪葬補助金分配總額:1520000元*70%=1064000元。

              2.會員喪葬補助金日額基數:1064000元/6000天=177天。

              3.張三會員往生年資365天,可獲喪葬補助金=365*177=64605元。

    (四)自100年3月1日起,協會喪葬補助金正式使用「加權指數」計算之。

四、 以上加權指數計算喪葬補助金方式顧及協會不得代墊之要求與安全機制考量,敬請同意。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依規定報內政部核備。


提案二                                      提案人 姜家華

案由:會員喪葬補助金配合加權指數計算變更發放方式案。

說明:

一、 因喪葬補助金配合加權指數計算,及協會不得有代墊之行為,須變更以往喪葬補助金發放方式。

二、 建議方案如次:

    (一)為配合「加權指數」計算方式,喪葬補助金申請,必須於「往生當月之次月月底以前」完成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喪失申請資格,若因此造個人損失須自負其責。

    (二) 自100年3月1日起,因應互助金有二個月之繳款期限,喪葬補助金需分兩次發放。

    (三) 發放方式如次:(範例)

        1.第一次發放:2月份往生人員者,於4月10日號加總3月份實繳總額,除以已申請結案人員之年資(日數),得應發放日額基數-A,則某人X喪葬補助金=(A/2)*會員年資(日數)。

        2.第二次發放:2月份往生人員者,於5月月10日加總3月份實繳總額(3月份當月互助捐款+4月份時之3月

          份補繳捐款),除以已申請結案人員之年資總日數,得應發放日額基數-B,則某人X第二次喪葬補助金=B*會員年資日數-第一次發放金額。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依規定報內政部核備。


提案三                                      提案人  李勝宏

案由:為了落實協會「三代同堂家庭互助專案」,有關入會會員保障範圍、喪葬補助金受款人資格、喪葬補助金支付等案。

說明: 

一、 為端正人心與維護社會互助之善良風氣,應落實入會會員保障範圍、喪葬補助金受款人資格、喪葬補助金支付等規 範,以建立完成的互助模式。

二、 相關作法建議如次:

    1.入會會員資格:主會員必須為本國國民,年齡20歲。

    2.保障範圍:本人及直系親屬上、下各一代。

    3.往生者必須為本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始可領取喪葬補助金。

    4.喪葬補助金受款人必須為民法規範三等親內之親屬。

    5.結案申請時須備死亡證明書正本、相關親等之證明文件。

    6.喪葬補助金一律以支票支付。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依規定報內政部核備。

提案四                                      提案人  李勝宏

案由:提昇互助捐款當月繳款率,以利喪葬補助金結算與發放案。

說明:

一、 為確保會員互助捐款能準時當月繳納,提昇當月繳款率,以利往生會員之喪葬補助金之發放,宜對互助捐款繳納時間予以規範。

二、 相關作法建議如次:

    (一)自100年3月1日起,凡會員未能於互助金繳款月份當期繳款者,視為遲繳。

    (二)凡遲繳一次者,喪葬補助金延後發放一個月,遲繳二次(含)以上者,喪葬補助金發放90%,其未發放部份轉為協會公益活動基金(專戶列管)。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依規定報內政部核備。

提案五                                      提案人  李勝宏

案由:為符合贈與稅法規定,會員領取喪葬補助金時,協會將代為預扣6%稅款案。

說明:

一、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凡受領協會喪葬補助金之會員家屬,應開立受贈款憑證。

二、 建議作法如次:

    (一)凡向協會申請喪葬補助金之會員家屬,三個月內(逾期則不予受理)可向協會申請開立「受贈款憑證」,則協會免代扣6%稅額或退還所扣稅額。

    (二)凡向協會申請喪葬補助金之會員家屬,未向協會申請開立「受贈款憑證」者,則協會將代為預扣6%稅額。

    (三)協會代為預扣額以專戶列管。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依規定報內政部核備。

提案六                                      提案人  李勝宏

案由:會務志工車馬補助費給與案。

說明:

一、 近期公部門對相關協會之勞務給與屢有糾正,造成志工的恐慌與會員之疑慮,若因此造成會務的停滯,將影響會員權益甚巨,宜對志工車馬補助費給與,作必要之修正。

二、 建議作法如次:

    (一)協會自100年3月1日起取消志工各項津貼、獎金給與。

    (二)會務人員運用將改用「預算編列、人員聘任」為原則,並專案培訓志工協助協會各項公益會務的推動。

    (三)志工依其服務內容,分別給付車馬補助費(6000元/月、10000元/月、26000元/月,以協助協會各項社會公益活動的推展。

    (四)提供分會長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福利,若當事人已有相關社會保險者,則每月補貼保險費3000元及提供團保福利。

(五)志工會務推動車馬補助費給與預算編列如附件(年度預算)。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依規定報內政部核備。

七、臨時動議:無。

八、 散會。


淺談老人互助會
轉載
http://tw.myblog.yahoo.com/training-etraining/article?mid=325&prev=-1&next=324

壹、「互助」歷史的發展:
人類自茹毛飲血自力更生之始,其間面臨各種形式風險,進而發現透過彼此的互助行為,有利於彼此的生活照應與個人安全的提昇,因而人類開始進行社群生活,也促進人類歷史的進步;間接也促成各種協調合作與風險分攤的互助機制應運而生,揆諸人類社群發展的歷史,非正規形式互助機制的歷史相當久遠,而且形式相當多樣。
中國社會互助的行為與人類社群化的歷史相當,如共同狩獵、互相照顧彼此幼童、共同種植與收割…,較具體的互助思想可追溯到是墨子的兼愛論,稱為墨學的精神,而自隋唐以來的「義倉」、「社倉」制度,更是由政府主導的一種民間「糧食互助」制度。其他由民間工匠行會、商人行會、宗教行會、村落行會等各種行會所發起具有互助機制特色組織更是繁多。
西方歷史上比較著名的,包括五千年古埃及時代為建造金字塔,石匠間便有以「工安傷亡」為訴求的互助基金組織;二千多年前,羅馬帝國四處征戰,士兵家屬面臨親人戰死風險,古羅馬便有喪葬互助會;17世紀初,當時工業經濟還處於工廠手工階段,由於多數工廠勞動條件惡劣且勞力密集,工人往往遭遇疾病、工傷和死亡的風險後,得不到救助和保障,於是部分工人自發性發起互相救濟組織,從而萌發了所謂的工人互濟運動。

貳、台灣「往生互助制度」的歷史:
1877年,楊真崇神父及神父們為改善教友生活,幫助村里子弟進學,成立〔聖母會〕,購置良田數十甲,廉租教友以迄於今,現在該會隸屬道明修會,政府立案名為[天主教財團法人聖徒會],並於1878年成立[互助會],以協助各角落教友婚喪慶事宜,宣導節約浪費,如其隸屬之屏東縣萬巒鄉愛德慈善會,以屏東縣萬金村赤山村佳佐村為主要地區,並視實際需要擴大及區域與範圍,致力推展家鄉鄉民團結互助,發揮對教會的熱忱,共同貢獻愛心關懷,扶助貧困孱弱困苦的人並給予光及溫暖。
而台灣65歲以上人員,在年青時多對保險有所排斥,等到現階段年紀稍長,已成為保險拒保人口,「往生老人會」於是應運而生,透過彼此平時互助,每月預存少許金額,未來確可為自己留下一筆「喪葬補助金」,此種互助制度具有安定人心之力量,故民間老人互助會在民間社會行之有年,且其中不乏長期經營而會員人數眾多者;尤其近幾年,有以人民團體~如協會或公司行號經營者,非正式統計全國約有二百多家。
之所以有此盛況,可能在於台灣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已超過10%,正式進入了人口老化的國家,內政部預估:台灣到民國110年,老年人口將從現在二百六十餘萬人,擴增到三百九十餘萬人以上,佔人口比率17%,未來老人問題(含養老、生病照護、往生送終)愈來愈值得政府的重視,「往生互助會」的存在,會變得更有其必要或迫切性;然而,政府目前並未特別立法規範,致使往生互助會素質參差不齊,如果發生經營不善,會員權益受到損害,衍生其他社會問題時,是令我們較為憂心的事。

參、現行往生老人會潛在的問題:
一. 法令未臻完備,無法令可依循:
現行往生互助會沒有相關法令可依循,致使民間團體在經營老人會時,常憑藉經驗運作,變成各吹各的調,稍有不慎則為為法務單位誤認為違法經營,再經傳播媒體不了解而渲染,類似的團體就被污名化,造成協會的形象受損,使經營人員感倍困擾。
檢調單位最常見的是以「違反保險法」、「違反公平交易法」、「詐欺」、「違反多層次傳銷」…等罪名起訴。
(一)最近「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等三個協會有關違反保險法或類似保險法均先後被檢查官或法官以不起訴處分(100年度偵字第3483號),相關判文摘要:
1.保險之本質在於分散「風險」,保險事故在性質上具有「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特性,保險費之按期繳納乃保險人承保風所不可或缺之對價;「類似保險」仍應以是否具備保險法之一般要件,如對價(無須經算技術計算)、保險利益、危險承擔(承諾給一定金額或服務)與大數法則(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等為判定原則。
2.不起訴之理由:
(1) 協會合法立案,且宗旨亦有明示「辦理中、老人關懷與喪葬社會救助之非營利公益機構」,從事社會救助工作本就是協會之成立目的。
(2) 就協會成立目的與組織型態而言,其為非營利團體。
(3)會員入會繳交之入會費與年費,乃在於維持組織之運作,性質上為組織之必要收入,按之社會通常一般人之生活經驗,亦均能理解為係參加協會組織之必要費用,於主觀上顯無以此為參加保險之認識;且享有互助之會員,需加入協會轄屬之次級團體,如福利會,其必需為其專屬會員,其非如保險對象為不特定人士。
(4)互助會員加入後,於互助會員往生時,按當月往生人數,繳交每位100元之互助捐款,乃為認同協會互助之理念所為之自願行為,本乎對於往生會員之遺族於遭逢急難或面臨親人遽逝等生活困頓之際予以援助,補貼其喪葬費或遺族生活補貼,而為彼此間相互扶助之行為。
(5)互助捐款並未因其年齡不同而繳費有異、互助捐款非事先收取、協會對於互助會員之互助捐款無請求權,其均與保險法之規範不同。
(二)有關違反多層次傳銷不起訴處分,相關判文摘要:
協會會務志工在召募會員時,確實有投入龐大時間與勞力,包括交通與膳食花費、介紹會務及制度、探視與關懷會員、協助協會辦理活動,其係基於互助與取得社會救助之意參與協會活動,並無牟取不合理經濟利益之意,且投入龐大時間與勞務均為義務性質,並無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意,與多層次傳銷尚有不同。
二. 民眾對老人會的誤解,致使推廣不易:
(一)往生互助會由於無法令可依循,又常會因會務問題,被檢調單位搜索或調查,新聞媒體每又因不解協會而大肆渲染相關消息,加深一般民眾的誤解,未加入者不敢冒然加入,已加入者會發生放棄不繳互助捐款的狀況,對往生互助會的會務發展,造成很大的影響。
(二)另往生老人會經營有其專業,有些不瞭解其經營的人士冒然投入,終至經營不善,發生問題後不是將會員轉移其他協會,就是放手不管,造成會員的困擾或會員權益無法獲得保障,也讓民眾對往生老人會產生排斥及誤解。
三. 會務推動志工及會員忽視「高報酬高風險」的問題:
(一)部份老人互助會初期為了吸引會員,常用高倍率的慰問金給付條件吸引會員加入,即會員加入一年內往生時,以數倍繳交互助捐款給付慰問金(如加入二個月繳交四千元往生者,即可獲取一萬~二萬之慰問金),故造成部份居心不正人士以大量之重症人員加入會員,於會員往生時,牟取龐大慰問金給付,其造成往生互助會大量失血,不利永續經營。
(二)「喪葬補助金」(慰問金)無上限且不合理倍數之給付制度:
當達到一定時間後,採用百分比計算方式,以不合經營常理的給付條件,計算慰問金金額,甚有老人互助會有5倍以上的「投資報酬率」,因總收為19人~22人,但給付無上限,終將導致入不敷出之困境,造成協會經營風險。
例:正常之往生率約為千分之七,但往生互助會因多為高齡者或重症者,故其往生率約為千分之三十,以二千人的團體,其每月往生人數約為60人,其經營風險如次(粗略概算,實際會比範例描述情形嚴重):
1.往生互助會第一年:
(1) 總收款約為4800萬(2000人*2000元/月*12月)。
(2) 總支出約為3120萬:
A.往生慰問金約為2160萬元:每月往生60人(2000人X 3% = 60人),每年往生人數約為720人,平均每人慰問金以3萬元計,約為2160萬元。
B.行政管銷約為960萬/年(4800萬元*20%)。
(3) 第一年節餘約為:1680萬元(剛開始常使用優惠,故節餘比此預估少很多)。
2.往生互助會第二年:
(1)總收款約為4800萬(2000人*2000元/月*12月)。
(2)總支出約為4560萬:
A.往生慰問金約為2160萬元:每月往生60人(2000人X 3% = 60人),每年往生人數約為720人,平均每人慰問金以5萬計,約為3600萬元。
B. 行政管銷約為960萬/年(4800萬元*20%)。
(3)第二年節餘約為:240萬元。
3.往生互助會第三年:
(1) 總收款約為4800萬(2000人*2000元/月*12月)。
(2) 總支出約為6000萬:
A.往生慰問金約為5040萬元:每月往生60人(2000人X 3% = 60人),往生人數約為720人,平均每人慰問金7萬計,約為5040萬元。
B. 行政管銷約為960萬/年(4800萬元*20%)。
(3) 第三年開始負債經營:-1200萬元,而且當會員年資愈長,給付愈高,終會造成慰問金無法支付的缺口擴大之窘境。
四. 遞延人數制度的影響:
(一)往生互助會為避免互助捐款收取金額過高,致使會員參與往生互助的意願降低,均對互助金額訂有繳納上限,通常是依據每一個會員往生即捐助100元互助金,但最多收取19人/月~22人/月,唯往生互助會往生人數通常超過許多,若是60人往生時,則其中41人列為遞延人數。
(二)通常經營一年以上的協會或團體,其年度累計「遞延人數」約300人~500人,則扣款約有3萬~5萬,常會因所領慰問金金額不如預期,造成協會與會員之間的爭議;經營愈久其累計的「遞延人數」扣款愈高,聽說甚至有團體或協會所領款項不夠「遞延人數」扣款,此種情況令參與互助的會員啼笑皆非。
五. 不當的投資心態:
(一)部份會務人員利用會員交付個人資料入會申請的機會,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為其加入其他非當事人指定的協會或組織,並以與當事人不相關之人士作為受款人,涉及偽造文書、意圖侵佔之法律問題。
(二)當會員往生交付死亡證明後,會務人員持影本向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為代其加入的協會或組織申領慰問金,更涉及偽造文書、詐領之刑事法律問題。
六. 財務、稅務的問題:
(一)互助捐款部份:
大多數老人互助會的互助捐款,雖是「代收代付制」,但多數單位每年未向稅務機關申報,僅憑往生互助會自己內部作帳,財務不透明,易增外界的質疑,會員的權益不容易被保障。
(二)慰問金部份:
互助捐款既為「代收代付」制,於慰問金支付時,支付單位需開立「受贈款憑證」給每位慰問金受領人,以確實證明支付款項,年度並需向稅務機關通報,否則將被列為互助會的收入,未來稅務單位稽查時,需報繳稅金(約6%=收入*33%*17%)。
(三)會務推動人員薪資所得部份:
多數往生互助會對於會務推動人員之各項行政庶務補貼,年度未通報薪資所得扣繳,凡未依法辦理申報之往生互助會,容易被稅務機關認為有協助逃漏的嫌疑,理監事恐涉及法律問題。
七. 以民間公司經營:
(一)部份往生互助會以公司行號經營,其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每月繳款在公司行號均應視為收入(私人企業不得視為互助捐款),但有部份未開立發票者,尤其每月互助繳款若一年達1億元,以25%營業稅計算,需繳交稅額為2500萬元,再加上逃漏稅的罰款,將會令公司無法承擔。
(二)以公司經營模式者多以職工福委會辦理方式,但互助會員99%以上均非其公司員工(無勞健保局投保紀錄,無法認定其為公司員工),其一旦為政府機關認定為違法經營,勒令其解散時,互助會員的權益必無法受到保障。
(三)再者,公司為經濟部立案,依公司法規定可因經營問題宣佈破產,加入會員的權益立將即刻化為烏有,且求償無門。
八. 檢調單位的態度令人不理解:
(一)往生互助會多提撥少許之行政庶務補貼或車馬津貼(多以每月1900元之互助捐款的12%,約於每月228元,時薪為0.95元,而會務人員要向未繳款會員催繳、從事會員連絡、會員生活關懷與訪視、甚至要為會員代為墊繳互助捐款,且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表示無法認定往生互助會運作有違公平交易法,檢調單位郤常視為對價關係,或有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令人至為不解。
(二)尤其從事互助會的會務人員,幾乎均為中高齡或無技術人員,其在現今就業巿場幾乎看不到其立足之地,社會福利照顧不全,政府也難有有效的就業對策,有這個互助平台提供其獲得微薄的收入,理應輔導互助會正派經營,讓這些中高齡人士或失業人士有發揮其人力的機會,又可安定老年往生的機制,才是應有之作為,而不是想辦法羅織罪名,造成老人會污名化及經營的困擾。
肆、 往生互助會未來發展之可能趨勢
就目前老人互助會經營環境而言,無相關法令針對老人互助會做明確之規範下,往生互助會未來經營,應朝「嚴格自律,財務透明」的方向來運作,目前有心人士在台中巿成立「中華民國全民福利促進總會」,願意來承擔作為政府與社團間的橋樑,實為老人互助會經營者所樂見,更期待其在未來有很好的作為。
對於未來往生互助會發展的方向,我們願意提供一些經營方向給予相關業者參考,且一般民眾也可對巿面上類似的團體,依下列意見施以檢核後選擇性的加入,才能避免未來捐款互助後,協會郤因經營不善而倒閉或違法轉移他人,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一、 慰問金以「加權指數」分配:
(一)巿面多數業者之慰問金以百分比、無上限的發放方式,終將造成入不敷出的困境(如上例),協會更為非營利事業,無法挪用款項去生息或營利,所有經營往生互助會者首要思考的問題是「如何確保任何時間加入的會員都能領得到慰問金」,而非短期內有節餘款項,而忽略長期經營時會員權益的確保。
(二)解決「確保任何時間加入的會員都能領得到慰問金」的方法,除了慰問金採用「加權指數」分配或設定「K值」外,恐怕沒有特別解決的方案,唯有把慰問金發放設定一定的範圍內,才能隔離協會經營風險。
(三)慰問金發放採用加權指數方式來計算範例:
1. 若以實際繳款之互助金總額七成用於慰問金之發放,將慰問金的發放總額,限制在總收互助捐款之70%,將有效降低協會經營的風險。
2. 往生會員之慰問金計算方式如下:
A. 平均日額:(當月互助捐款總額之七成÷當月全部往生會員總年資)
B. 會員個人慰問金=平均日額X往生會員年資
二、 財務透明化:
任何協會或單位的志工在推薦會員時,應考量其財務的透明化程度,尤其應有正派經營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如此才能確保協會有永續經營的誠意,否則推薦會加入即是責任的開始,若協會未來出現經營不繼的問題,是無法對受推薦會員交待。
三、 遵守財稅規定:
(一)會員受贈與慰問金補助與志工之行政庶務補助均應據實報稅,以免造成志工及會員有逃稅的問題。
(二)再者對於未能開立受贈憑證之款項應扣存6%的稅金,以免單位遭稅務機關查稅認列稅額時,當時的理監事會或理事長無法承擔,若造成理監事更動或停止營業,將影響協會的持續經營。
四、 嚴謹規範受款人為直系親屬或直系三等親:
(一)往生老人互助會最受詬病的地方,即是投資件充斥,部份會務人員私自為會員當事人加入協會,觸犯偽造文書或詐領刑事問題,當未被檢調單位調查時,多存有投機心理,近期因檢調對此問題已開始重視後,此風氣暫時停滯,但也相對造成依賴投資件的協會或單位無新會員加入,造成經營上的危機。
(二)人民團體之財務相關法令規定,協會費用支出凡超過一萬元者必須使支票,而協會慰問金給付為確保送達受款人手上,更應使用「禁止背書轉讓」為之,亦可避免會員、會務人員、協會的爭訟問題發生。
五、 會務人員或志工之培訓:
協會會務是否能正常發展?或協會是否能建立良善的文化?除了取決於經營者的人格外,會務推動人員或志工亦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因為身居接觸會員的第一線人員,其素質的良窳,將直接影響會員的觀念與對互助平台的認知,唯有重視會務推動人員正確人格的培養與互助觀念的建立,才能提昇協會經營品質。
六、 合署辦公或統一會務管理:
(一)往生互助會的慰問金給與及行政庶務補貼或有不同,但會務管理大同小異,其可透過共同管理的機制,降低行政管銷費用,節餘款項又可增加會員慰問金給與或者提供會務志工的福利津貼。
(二)合署辦公或統一會務管理時,結合的各協會理事長可透過經驗交流,增進協會經營方法的改善,更可透過彼此的合作,共同監督龐大會務的營運,更可讓往生互助會有永續經營的可能,對於加入的會員權益更有保障。
(三)合署辦公或統一會務管理時,增進志工辦理會員加入的方便性,尤其若共同會務人員增加後,可共同培訓與教育會務志工,減少人員訓練成本支出,又可增進會務人員素質,直接提昇協會形象,一舉數得,各協會主事者理應用更開闊的心胸,共同探討彼此合作的可能性,將是開啟各協會永續經營、降低人事行政培訓成本、增進會務人員素質、提昇協會形象的新契機。
七、 協會、會務志工應合作無間:
近來台中地區協會與「組長」對立的情形愈趨嚴重,其實志工應站在協會與會員的立場,督促協會要守法、正派、合理的經營,不能一昩討好民眾或會員,要求協會不合理的慰問金支出,若會務推動的志工(組長)抱持著:「雖然這家協會瓦解還有另一家」的觀念,對協會經營或發展將造成不良影響,一旦協會出現經營問題,負面消息千里傳送,造成一般民眾對協會不良印象,反而造成會務推動阻力,影響全面性協會的發展,志工及會員亦可能失去往生互助會互助平台。
八、 遵守人團法規範:
(一)人民團體法規範協會運作,但少部份未經立案即開始從往生互助會營運,其對加入的會員無法提供有效保障,若遭檢舉而致無法繼續經營,會員將失去憑藉。
(二)往生互助會之會員均超過300人,依法需選舉會員代表,但多數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均未依分區選舉的原則,而是由理監事會私自運作、偽造選舉結果,然後再據以產生理監會,非法之會員代表大會產生非法之理監事會,如經內政部查悉,重新改選會員代表及理監事,歷時三個月以上時,協會形象及會務運作將遭受嚴重打擊,會務將無法有效推動、會員權益如何能得保障。
(三)因此,各協會之運作均應遵守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以免違反法令遭檢舉而致使會務停頓,損害會員權益或影響協會永續經營的形象。
伍、結論:
(一)往生互助會想長久運作,勢必要摒棄不合時宜之制度,讓全數會員所繳納之互助金均能全理、妥善的分配,且在這個互助平台上,在經營的任何時間,都能讓參加這平台的會員,能享有被互助的資格與實際上能領到慰問金,這是經營往生互助會應有的責任與社會道義,亦才能成為協助政府推動往生互助的社會公益機構。
(二)想加入往生互助會的民眾,雖可以放心往生互助會未觸犯保險法或多層次傳銷,但應慎選有心永續經營又有專業團隊的協會,往生互助會是個互助平台,參與互助有如參與佛道之功德事業,切勿一昩追求數倍的高額「投資報酬率」,否則當往生生互助會入不敷出,無法繼續經營時,必將是哀鴻遍野,造成另一波社會問題,民眾與政府機不得不謹慎以對。


理事長 李勝宏自我介紹

「正心善念」是我唯一的經營理念,「建立制度」是我對協會永遠的承諾--理事長 李勝宏
我世居台南鄉下,以往的鄉村凡有婚喪喜慶的事,全村均會總動員大家出錢出力,農忙時期也會相互支援,後來移居新北巿新莊區,發現在都會地區社群的互助活動反而變得非常平淡,它變成以另種形式出現-社團,相同族群集合成的團體在都會區發展得相當完善。
因為經營協會往生互助的平台,為了更瞭解中華民族「互助」的歷史,從資料中發現原來中國社會互助的行為與人類社群化的歷史相當,如共同狩獵、互相照顧彼此幼童、共同種植與收割…,自隋唐以來的「義倉」、「社倉」制度,更是由政府主導的一種民間「糧食互助」制度。
協會自98年5月經營「往生互助會」至今雖僅屆二年半,但以現行往生互助會的歷史,算是有相當歷史的協會,當初除了認為「往生互助會」為社會公益的工作外,並不覺得其有什麼特別的地方,但,經歷二年多以來,才逐漸發現「往生互助會」的社會意義、專業程度、人性的發揮,都有其相當值得探討的地方。
「往生互助會」的會員多為「高齡、重症」的民眾,其在現行社福體系相對的弱勢,更有感於保險體系或其他往生互助會僅針對單一加入的會員,其互助的精神仍來盡完全,遂成立了「三代同堂家庭互助」的往生互助平台,即是家庭中由其中一位代表加入會員,其上一代及下一代均能享有同等互助的權利,在往生互助會中造成另一風潮。
然而,由於往生互助會因經營理念不同,且尚無相關法令規範,常遭司法單位展的調查,尤其部份往生互助會為快速吸收會員,採用不合理的倍數慰問金給與制度,致使會員或會務人員常相互比較,以不合理的現象為合理,殊不知「揠苗助長、殺雞取卵」均是讓往生互助會無法永續經營的作法,尤其居心不良的會務人員,為謀求不當利益,對往生互助會動輒以「提告」威脅之,我為此事也代表協會出庭多次,雖知,那只是這些少數不肖人士的不當之舉,但仍是深覺無奈與感嘆「人心不古」。
協會經營雖然不容易,但面對這麼多的會員與善心推動會務的志工,這個責任是目前無法推諉卸下,我只能用心地把它當做一項人間修行的功課在做,我深信:唯有抱持著永續經營的心態,才能讓任何時間加入的會員都能享有互助的權益;最近看到一句感人的哲語「願大則行深、心真則事成」,深深與我內心的宏願相契合:當往生互助會已確定合法,而「加權指數」又能讓協會穩健的經營,我們又有堅實的會務組織與行政團隊,我沒有理由不讓「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關懷協會」成為往生互助會的模範生。
我深信:堅持協會應「透明、合法」的運作,才是對協會與會員最大的保障,協會未來會發展到如何的規模我沒有設限,因為「建立制度」是我唯一的經營信念,「正心善念」是我對協會永遠的承諾,歡迎新朋友和我們一起來為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的台灣,共同奉獻我們的心力,為「往生互助」的社福機制,奠立一個可長可久的互助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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