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 星期二

互助的真諦暨精神



互助的真諦暨精神 91/04/02

撰寫人簡介:

撰寫人:李國坤

藉  貫:高雄市

學  歷:陸軍官校正期班理學士
                  文化大學地政班
國防特考地政人員及格

經  歷:一、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二、地政教學
三、國民黨黨營事業
大通建築經理公司顧問
鈦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著  作:
            一、不動產登記實務
二、不動產仲介實務
三、不動產陷阱彙編

現  任:昂揚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事務所負責人
         二十一世紀綠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二十一世紀綠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互助的真諦暨精神

壹.前言:

一.互助的起源:

現一般社會團體所從事之「福利互助」早期係源自天主教所主辦的「儲蓄互助」開始在六十多年前的加拿大位於東部的新蘇格蘭省聖芳濟大學,由其社會工作推廣系,提出研究計劃鼓勵人民面對本身問題,藉團體行動為基礎,實行互助來重建人生。這個計劃被稱為「安地各尼夕運動」計劃,其目標有三項:

(一)儘量提高當地大多數人民的社會與經濟生活水準。
(二)建立一項合作機構,使人民能控制有關民生基本需要的事
(三)藉教育使農漁民和工人增加政治與社會方面的知識並發展文化與道德生活。

除三項目標外還定有六項原則:

(1)重視每個人的價值與尊嚴。
(2)社會改革必須通過教育。
(3)教育必須從人民的經濟生活開始。
(4)藉團體行動解決人們實際經濟生活。
(5)徹底社會改革必須改變舊式社會經濟制度。
(6)使每個人,並藉著每個人,使整個社會享受美滿,富俗的生活。

由於這項互助運動的推行使加拿大東部人民生活的環境,在極短時期內,起了極大的變化,在先前充滿失業、貧窮、失敗與失望的地方,而今都呈現出了一片繁榮,又因整個的互助運動是建築在宗教原則上,所以人民的道德水準和物質生活水平均能同時獲得提高。

二.互助的真諦:

自助是互助的基礎,必須人人都能互助然後才有較好的互助,我們常說的「天助、自助、人助」將自助置於人助之前,即具有此種意義,而「互助」就其含義而言,一方面是己助人,另一方面是人助己,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就談不上互助,互助的表現不外三種情況:

第一是己先助人,第二是人先助己,第三是同時合作互助這才是互助的真諦。


貳.目前社會實行之互助會種類:

1.宗教互助會(功德會)。
2.社團互助會(包括宗親會、同鄉會、婦女會、同業公會等。)
3.職工互助會。
4.其他不論生育互助、教育互助、生活互助、就業互助、醫藥互助、傷殘互助、養老互助、婚喪互助、信用互助等等其他之各種互助等。

上述互助會各單位均可舉辦,惟主辦單位應具約束力務使財務透明,參加之會員權利、義務等應明確的規範,才能保障會員權益。


參.目前互助會缺失討論:

一.強  制  樂  捐 :絕大多數互助會限制會員捐款數額,形成不樂之捐,應以自由樂捐金額為原則。

二.採定型化契約:會員以契約方式入會,入會以後滿幾個月往生給付多少金額補助金,若參加會員無法達到預期人數,形成給付不足造成糾紛。(法律問題)

三.涉 及 保 險 法:
(1)定型化契約,約定入會滿一個月往生給付多少一定金額,每增加一個月往生增加多少金額期滿一年或二年往生最高給付24~50萬不等之金額有類似保險給付辦法。
(2)宣稱入會年齡不限,不用體檢,誤導會員家屬易將年老雙親成為投資工具。

四.編  組  互  助 :編組互助係方便行政作業,使入會會員瞭解會員人數及收支情況。惟事與願違往往無法達到預期人數或收繳金額,形成收支無法平衡,支付往生家屬不足金額造成糾。

五.往生者限額收取:為吸引會員參加,規定每月收取往生者3人與實際每月往生數不符累積過多往生者,致無法負擔之困境。

六.虛列會員名冊:已出會會員(未互助者)尚列名會員名冊,造成會員誤認實際參加人數來收取金額使互助者增加信心繼續互助,俟往生領取金額不如預期形成糾紛。

七.財務無法透明:收取互助金之金額無法開誠佈公將每月收支情況告知會員。當初期運作時,支付往生家屬金額較少尚能支付不致造成質疑,俟滿一年後支付往生家屬金 額龐大,收入不如預期,一但支付不足檢舉吸金,詐騙死人錢悉數出籠。

八.獎金發放制度:為招募會員參加將會員之入會費以多層次傳銷方式  吸收,致涉及公平會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亦違反人團法規定,造成違法易使人誤解老鼠會吸金形成法律問題。      
                                                                                                                     
肆.會員心態檢討:

部份以老人為投資工具,不具互助精神,善心放一邊得利為優先。純為代價而互助,假善心之名而得利之實,混淆承辦單位之善良美意舉證如下:

1.身心健康者較少參加,參加者絕大多數重病者如:中風、癌症、心肌梗塞、智障行動不便者或八、九十歲高齡者(死亡證書)為憑。
2.贊助者不遵守遊戲規則,違反規定不按時捐款造成出會,俟會員往生想領補助金。
3.參加會員病情好轉不想繼續互助,俟三、四個月後病情惡化想再補繳互助金,礙於規定須重入會馬上翻臉:「人都快死了還重新入會就知道騙人。」凡中途逾期不繳互助金者,突然冒出要補繳或匯款者,絕對有問題。捐款人會以各種理由誆稱出國或搬家沒收到通知為由,強制想補繳,補繳不成要求退還前所繳納之入會費互助金。
4.逾期未繳會員當日死亡,隔日匯入互助金,堅領補助金。
5.參加多家互助會俟會員死亡,每家領補助金,有因會員死亡領取高達二佰多萬元者。
6.投資多人參加多家互助會,俟會員死亡多家領取。

以上所述均為現實社會人性的一面,以客觀正面的觀點來看從事社會福利之單位,應值得肯定其努力的付出,惟欠缺思維方法要認清事實才能倡導推行。


伍.互助會應有的認知:

一.主事者應確立正確的愛心與責任心,些許心術不正者認為有利可圖、以經營者心態未事先詳細思考,依樣畫葫,照他人規劃模式進行「福利互助會」之招募,致後續發生諸多意想不到的問題終致越陷越深,無法自拔輕者破財消災,重者尚需面對法律問題。

二.一般人民團體或企業從事「福利互助」因未具企業背景不具公信力易遭質疑其財力經費的提撥是否能永續?是否吸金?是否有保障?在在成為會員質疑的話題,此端看規劃者能否消除上述盲點,使會員能樂於發自愛心的互助。

三.宗教團體(功德會)雖不具公信力,唯會員較不致質疑其正當性,理由無他,一般人相信宗教無形的力量,任誰不敢破壞神的旨意做違背良心,傷害民眾的事,萬一將來有問題浮現民眾大都不敢與無形的力量對抗,只能自我安慰算捐贈做功德了事,所以一般宗教團體互助會,較不易產生糾紛,主要是有無形力量在支撐。



陸.會員的認知:

一. 所有從事此項福利互助的主事者絕大多數有崇高的情操與理想,想協助弱勢家庭得到一份社會的溫馨,惟有些規劃不當、無法有效消除將來會面臨的盲點、全省幾乎一致採用「定型化契約」此模式將面臨一、二年後會員人數未能達到預期、就算人數達到預期人數往生率勢必增加、將面臨高金額補助款的窘境。

二. 會員人數多、往生率勢必增加為了減輕捐款人負擔各單位都絞盡腦汁衡量少收往生人員互助金惟會員應體諒該單位是否能支付補助金問題,如何降低往生率,提高會員品質才是當務之急。

三.確立正確的觀念、認清互助的真諦,當推廣會員介紹入會,參加者本身應認清該單位所規劃之福利是否能落實?是否有盲點?是否能永續?才能保障會員權利。

四.介紹人係基於善心與愛心、因您有此需求才參加互助能積少成多,減輕您將來或子女的負擔,經您的評估後才加入、後續任何問題應由該單位負責,而不是找介紹人負責、此觀念應是每位參加會員或捐款人應該的認知。

五.互助非保險一般會員往生,家屬欲領補助金經常詢問「理賠」多少?甚或推廣幹部亦以「賠」多少來宣導、此錯誤觀念應導正,往生家屬所領之款項係集眾人力量之捐款為「功德金」、「補助金」或「慰問金」均可,絕不可誤導。


柒.應有的做法:

正確觀念:確立人助、互助的正確觀念不宜標榜行善做功德,社會形態的變遷已不具「施捨」的觀念,如何規劃互助的宗旨及會員的權利義務才是重點。在法律的規範下,依法行事才能消除會員的疑慮。

一.入會費應列為正常管銷費用,不應以推廣會員撥發獎金方式引誘會員推廣。
二.會員應以自由樂捐方式不宜採強制樂捐金額,應考量將收取之總金額做為撥發補助金之依據。
三.規範投機者,若一人贊助多人參予互助,應取得當事人或家屬同意,才不致造成偽造文書,侵權行為形成糾紛。
四.互助團體應由會員自行組織福利委員會,由會員選出委員來監督財務及收支運用以昭公信。
五.確立福利委員會專款專戶,依委員會章程行使職權確立財務透明。


捌.結語:

人類的互助取決於愛心與道德的規範,當自己遭遇困難時,總希望得到人家的幫助,但當人家亦有困難時,卻忘了人家也希望得到幫助,每個人都知道,你目前擁有的都將隨著你的死亡而成為他人的,那為何不現在就布施給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在整個互助過程中每個人都能遵行遊戲規則秉著,「有捨就有得」的念相輔相成相互依賴,就是相互依存,改正偏離貪念的想法,加強有形的互助,才能走向理想的互助境界,才是快樂的人生社會才能祥和。


撰寫人:李國坤91/04/02

附設福利委員會

壹.
一.依據內部員工會員發起愛心互助辦法訂定。

二.凡本公司會員員工家屬均可以參加。以三等親屬為主(限年齡50歲以上)。繳納入會費:1000元。 年費:1000元;計:2000元繳納後生效(附商品一組)。

三.繳款辦法:入會日生效次月起前五個月每月繳:1500元,第六個月開始繳:2000元。年資實滿七個月參予平均分配(每月以30日為計算標準,每年以360天為計算日)。

四.會員每月20日前繳互助金,次月20日前未繳互助金,權利喪失(除會)不另通知;且不得要求退還原所繳之ㄧ切款項,不得異議。若往生當月未繳互助金不得計入年資(天數)。

五.參加之會員若未經家屬同意入會者,應自行負責法律上一切責任。

六.為保障會員(捐款人)權益,若有重複參加,以先加入者優先,後入會者失效,退還所繳金額。

七.遇有不可抗拒事由,如戰爭、天災地變或政府法令規定,致本福利喪失者,所捐款項已繳付每月往生家屬領取,概不得要求退還,倘若有預留基金悉數交委員會處理善後。

八.申領慰助金時,需備資料:
   1.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正本』二選一。
   2.受款人身分證及帳戶影本。
   3.會員證及入會申請書。(會員證遺失補500元手續費)

九.領款方式:
   1.當月繳款總金額提繳20%支付行政管銷。
   2.依往生人數及年資平均分配,不累計順延往生人數。
   3.每月25日計算截止日,次月五日前撥款。

十.每年須繳年費一次,附贈商品一組。

貳.請領慰助金








































2013年7月22日 星期一

老人互助會,去哪裡查明是否已登記政府立案?

老人互助會,去哪裡查明是否已登記政府立案?
轉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0080100375

查不到的,因為這些都是沒有立案的,也不甭立案的。他們都是以社團法人來立案,而社團法人是指該會的老人會組織,是「老人會」,不包含「互助會」,是在申請老人會立案後再自行設立互助會。老人會有立案,但互助會方面沒立案,也無法立案,因為互助會部份涉及金融保險法,所以無法立案。

其實這類老人互助會在中南部已經由來已久,一開始是在應該是在台中地區開始的,經過十幾年後越來越多人去設立這樣類似的互助會,目前中部地區我所知道的就有幾時個會了,大大小小的相當多,有加入的老人是多到難以估計,因為早年沒有類似的往生保險業務(即便現在有像是一定保之類的保險,他能領到的錢也頂多就是你繳的所有總額,雖是合法,但等同於把錢暫時借給保險公司用,日後再把同額的錢還你),而且老人要投保保險不易,所以才會出現這類團體。

當然,類似的團體一多,敗類就絕對會有,所以不能隨便加入,能不加入就不要加入,你無法100%保證他不出事。但是為何還是有很多老人一再加入呢,原因就在這裡,因為像電視廣告上那種一定保的保險跟本是借錢給他用,且不一定能領到,雖然廣告講的很確定,但他們廣告不實也被罰很多次了。這類保險只能算是在合法之下做同樣的事而已,領到的錢比民間互助會來的低很多,但他確實比較有保障,就是你錢借給他用,除非保險公司倒了,你往生後保險公司會還你繳的全部的錢。但理賠金額實在太少,僅是借錢給他用而已,放銀行不是有同等效用嗎,所以很多老人們會加入民間互助會當然也就是看中他的理賠高。但是風險絕對比合法立案的也高,因為你若加入管理不善、本身就想黑錢的互助會,哪一天走人了都不知道。


所以能不加入就不要加,若真的想加入就要先去確認那個會保不保險。但我們要怎麼確認這個互助會是不是比較保障呢。有幾點可以分出來。

第一‧人數設不設限,到處拉人入會,申請就能入會,你想想看,你一申請就能入,是不是急著收你入會,是不是有問題了。

第二‧會員往生理賠穩定,有會員往生是不是馬上就能領到錢,或者是要等收到款項後才發給你。

第三‧入會限制,是不是有限制一個人僅能入一次會,同一個人不能買太多份,因為這樣若該會員往生會影響發款穩定。

第四、置產與否,看該會是否有置產固定的辦公大樓,以及是否有交付信託。

第五、立會時間,該「互助會」是否近幾年才設立,是互助會的部份,不是好人會的部份。

以上等等是可以大略比較出來的。像我父母也有入這樣的互助會,他們已經入了十幾年了,是最早成立的互助會,目前應該也是規模最大的互助會。因為近年政府出面管理,社會局希望該會不要再增收人數,所以為配合政府監督,不再增額,僅以往生人數遞補,申請者要加入眾多,但往生人數大致上每月都保持在一定比率,所以目前想要加入該會的老人們通常提出申請要排隊約2年的時間,不是你想要加入就能馬上加入的,縱使組長到處拉人,也一樣要排那麼久。所以坊間越來越多人開始成立類似型態的互助會,打著不用排隊,申請馬上入會,大量拉人入會,有些急著入會的老人就轉向去加入這些互助會,那問題就出現了,是不是存在很多不法之徒來設立吸金呢。社會新聞偶而有互助會吸金的新聞出現,像今天又有一則了,這些出事的互住會都有一個特點,成立沒幾年、辦公室都用租的,還可能一直換、不依政府勸導到處拉人入會,人多隨便就可入會,甚至同一個人可以投保很多份,業務就鐵定不穩定,還有給付往生理賠不馬上核發(還有些會不用出具死亡證明就能領到錢,所以到處給不是親屬之人申請入會受益人都是自己,這就是圖利),要收集其他會員的錢後才會給你,代表他沒有管控機制,往生後收來錢才能給你,不按月提撥準備金以備不時之需,當發生事情時因沒有準備金應付當然就倒會,跑人,辦公室反正也不是自己的是租的,然後社會新聞又多一則。

所以最後還是要說,要嘛就不要加入,一定要加入就要先確認,不確任就急著找會入是很有風險的,哪天被倒了都不知道。

網路老人互助會 爭就地合法

網路老人互助會 爭就地合法

轉載  http://blog.udn.com/tpa285/5485147

2011-07-30 01:38 中國時報 沈婉玉/台北報導
  台灣人口逐漸高齡化,老人身後若不想靠子女,要存棺材本,坊間50歲到75歲投保的「保證保」壽險,保費貴得嚇人,讓網路標會業者嗅到商機。一家由潤泰集團負責人尹衍樑投資的喬安網路平台,在網路上吸收了1000多位會員,其中還包括前原民會主委瓦歷斯.貝林。該公司因網路吸金遭檢調移送,一審獲判無罪,該公司負責人簡永松,昨日向金管會喊話,希望爭取就地合法

  喬安網路平台在除協助會員存棺材本外,還搭配其他周邊商品,例如靈骨塔塔位、醫療險等。董事長簡永松表示,「老弱殘疾」是最需要保險服務的一群人,但卻是商業保險「拒保族」。網路互助會,就像是標會一樣,大家是標一個「未來死亡的風險」,透過網路「老人互助會」,讓會員一起分擔當月死亡者的喪葬費用。

  喬安利用網路吸收會員,壓低維運成本,並且吸引到瓦歷斯.貝林等知名人士參加。在商業保險體系中,原住民最容易被拒於門外,喬安會員中,也有上百位原住民會員,前監察委員李伸一律師,也擔任該公司顧問。

  但由於網路互助會有吸金嫌疑,喬安跟其他老人互助會,遭檢察官以違反保險法起訴,一審喬安獲判無罪。簡永松批評,金管會只是拿出「保險」的定義來做文章,不願跳出來訂出「互助保險」管理制度、設立經營門檻、進行風險控管,不但讓正派的業者經營受限,還讓眾多被商業保險排拒的民眾,承擔風險。


合法門檻 金管會:20億元

2011-07-30 01:38 中國時報 林上祚/台北報導
  金管會主管表示,網路互助會,如果有提供會員「死亡給付」等風險承擔對價,在法律上,就有可能被認定為保險行為。網路老人互助會如果要申請就地合法,依據保險業設立標準,資本額門檻就是20億元,為了保障保戶,上述資本額門檻規定有其必要,業者不能因為資本額不夠,就怪金管會扼殺網路創新。

  金管會表示,老人互助會吸金事件,去年立委就針對勞工發展協會、中華慈惠堂關懷互助協會等機構違法吸金,要求金管會正視,以前殯葬業者生前契約尚未合法前,也有違法吸金,內政部修訂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生前契約業者,提供履約保證服務,讓市場秩序得以導正。

※左右看:國華人壽終遭接管 http://blog.udn.com/tpa285/3254812


轉載  http://www.intercare.com.tw/main_service/index_02.html
喬安安家30專案保障內容
喬安安家30專案繳費比較
喬安安家30專案優勢

喬安安家30專案常見問題



喬安安家30專案契約要助書
http://www.intercare.com.tw/
轉載  http://www.jaintercare.com.tw/images/_tw/20130423.pdf

1

2

3

4

5

6

7

8

9


















2013年7月21日 星期日

老人互助會新聞剪影 台勞會、慈惠堂 老人往生互助會涉吸金



台勞會、慈惠堂 老人往生互助會涉吸金

轉載
http://tw.news.yahoo.com/%E5%8F%B0%E5%8B%9E%E6%9C%83-%E6%85%88%E6%83%A0%E5%A0%82-%E8%80%81%E4%BA%BA%E5%BE%80%E7%94%9F%E4%BA%92%E5%8A%A9%E6%9C%83%E6%B6%89%E5%90%B8%E9%87%91-20110418-121436-835.html

中時電子報作者: 廖素慧、呂妍庭╱嘉義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1年4月19日 上午3:14
中國時報【廖素慧、呂妍庭╱嘉義報導】

內政部登記立案的台灣勞工發展協會、中華慈惠堂關懷互助協會,疑以合法掩護非法,開辦「老人往生互助會」每月吸金數千萬元,嘉義檢警十八日搜索北中南十處地點,帶回理事長楊崎英、李音緣等廿人,依涉嫌保險法、詐欺等罪偵辦。兩名理事長均否認,檢察官漏夜複訊中。
嘉義地檢署接獲檢舉,台灣勞工發展協會、中華慈惠堂關懷互助協會涉嫌以老鼠會方式開辦「老人往生互助會」,吸引六、七十歲以上的老人,不論老人是否傷殘疾病或癌症,均可繳交會費入會,已成為會員的老人一旦往生,所有會員另繳交費用支付「往生關懷互助金」,協會從互助金中抽成,以此手法非法吸金。
檢警兵分十路到新北市、台中市、雲林縣、嘉義縣市等分會辦公室、分會長住處等地,帶回台灣勞工發展協會理事長楊崎英、慈惠堂理事長李音緣、嘉義市分會長黃顯義、組長林芳文及二名職員等六人及十二名證人,查扣大批資料。
檢警調查,台灣勞工發展協會有八千多名會員,入會費五百元,年費一千元,按期繳費的會員有五千多人,每月至少吸金八百多萬元;慈惠堂有一萬九千多名會員,入會費六百元,月繳常年費六百至二千二百元不等,每月吸金二千二百多萬元。
兩名理事長否認涉案。李音緣向警方供稱,是做公德、善事,協會自九八年迄今已給付數千萬元給往生者的家屬,慈惠堂是拜瑤池金母,只有金母的契子才能入會,就像慈濟一樣做善事,未犯法,是被小人所陷害。
兩協會均是九七、九八年間向內政部登記立案的社團法人,台勞會分會遍布台北、桃園、台中、嘉義、彰化、高雄、屏東、台東、宜蘭等地,有卅多個分會長。


往生互助會 專騙孤苦老本

轉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19/today-so12.htm

〔記者王善嬿、吳世聰/嘉義報導〕台灣勞工發展協會及中華慈惠堂關懷互助協會2個社團,涉嫌鎖定老人、保險業不承保的族群,以老鼠會方式開辦「老人往生互助會」非法吸金,初步清查,前者每月高達800萬元、後者去年3月至今,總吸金逾2200萬元。

嘉義地檢署昨指揮警力搜索新北市、台中市、雲林縣、嘉義縣市10個據點,傳喚61歲勞協理事長楊崎英、73歲嘉義分會長黃顯義、56歲嘉義分會組長林芳文、55歲中華慈惠堂協會理事長李音緣及幹部、證人18人,李音緣等4人供稱是為了做善事,並未侵吞慰問金,複訊後被聲押。

勞協96年在新北市成立,中華慈惠堂關懷互助協會98年在台中市成立,都是內政部登記有案的社團,半年前,檢警接獲檢舉指稱,2社團以老人為對象,介紹會員可抽佣,開辦「老人往生互助會」,不論有無傷殘、重大疾病或癌症均可入會。

兩登記有案社團被搜索

檢方指出,勞協會員8000多人,遍布全台6個縣市、有9個分會,會員需繳交入會費500元,常年費1000元,會員加入滿2個月後死亡,家屬可獲得由其餘會員另繳100元、依照入會年資比例給付的「勞工家庭關懷互助金」,協會不需支付任何往生互助金,一旦沒有新會員加入,舊會員毫無保障,以「穩賺不賠」方式變相吸金。

中華慈惠堂關懷互助協會會員約1萬9000人,在台中市南區、大里、太平區皆有分會,「關懷互助會」將互助金分為每月600、1000、1600、2000及2200元5組,供會員選擇,會員死後視加入期間長短,獲得「關懷互助金」,每介紹20人可當組長,介紹200人升處長,組長、處長及分會長分別可獲500、300及200元介紹費。




社團法人台灣勞工發展協會推動會員『勞工家庭關懷互助』福利專案

轉載http://tw.myblog.yahoo.com/chen8901285/article?mid=4091&sc=1

社團法人台灣勞工發展協會
推動會員『勞工家庭關懷互助』福利專案
立案證書:內政部97年1月15日 台內社字第0970007200號
壹、依據本協會組織章程第一章第五條『本會之任務』中之第七項:『增進勞工權益福利之發展』,訂立本福利辦法。
一、加入資格:凡台灣勞工發展協會會員或眷屬認同『勞工家庭關懷互助』者,年滿45歲以上,85歲以下均可加入成為互助會會員。
二、台灣勞工發展協會會員入會費500元、常年會費1,000元(一年繳一次)。
三、互助會會員入會辦法:
1、填寫入會申請書。
2、繳交入會費500元及第一年常年會費1,000元,合計1,500元。
3、繳交身分證、戶口名簿、戶口謄本、健保卡(任選一種)之影本。
4、繳交1吋照片1張。
5、受益人之資料(姓名、身分證號、出生年月日、與會員之關係)。
四、入會者每年應繳納常年會費1,000元;並於每年該繳月份隨家庭互助金合併繳交,互助會員繳交互助金以入會核准日開始,如中途退會者,則期間所繳交之費用一律不得申請退回。
五、互助會一組(總會員數預訂為5,000人),為確保協會服務品質,保障有效會員權益,同一會員不得重複加入,後入者之申請件無效。
六、會員互助金申請手續:
1、會員死亡證明書正本壹份並繳回會員證,如遺失會員證者受益人需填寫退會切結書。
2、指定受益人之身分證影本壹份及私章(組長需協助)向協會申請。
3、亡故互助金申請日期:亡故互助金申請書需於每星期五前繳至協會總部統籌辦理。
4、亡故互助金撥款日期:申請之文件於每星期五前齊備後,第3週星期五為互助金支付日。
七、自入會核准日起,若有會員加入滿2個月後亡故,則有效會員即須繳交互助金,每亡故一位,互助金金額為100元,總會直接寄送互助金繳款單給每一位有效會員。
八、協會於每月10日前寄送繳費單(常年費、互助金)、會員須於當月月底前繳款以維持會員資格:1常年費延遲未繳達2個月,經雙掛號催繳而仍未繳達1個月(總共3個月)者即喪失會員資格,不另行通知。2會員如應繳而未繳互助金時,其福利及權益亦喪失,直至補繳完成,其資格才恢復,所有喪失資格的會員,其所繳納之所有款項概不退還(會員如有地址變更,須主動提出以免權益受損)。
九、『勞工家庭關懷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1、入會未滿1個月以內,本會不給付慰問金,不收取互助金。
2、入會滿1個月至2個月亡故者,由本會支付慰問金3,000元,不收取互助金。
3、入會滿2個月至4個月亡故者,給付互助金10,000元。
4、入會滿4個月至6個月亡故者,給付互助金16,000元。
5、入會滿6個月以上亡故者,依下列「貳、」項表列之標準計算方式給付互助金。
6、互助會會員入會滿1個月且往生時,保險年齡未滿80歲,若因意外事故往生,除領取互助金外,另可領協會提供之意外慰問金10萬元。

貳、本協會『勞工家庭關懷互助金』福利給付標準如下表:
(本表為互助會員滿5000人之試算表,實際以當時所達會員數計算)































舉辦慶功晚會與協會幹部合影
轉載 http://www.tlda.com.tw/activities.asp










123
























「往生互助會」無罪判決卻充滿道德危機 政府管不管? 楊政郡 >


「往生互助會」無罪判決卻充滿道德危機 政府管不管? 楊政郡 >
轉載
http://www.funeralinformation.com.tw/Detail.php?LevelNo=362

 寄生在各老人會、公益協會的「往生互助會」,行政機關及檢察機關口口聲聲說違法,卻找不出違反什麼法。檢方以違反「保險法」起訴,法院一再出現無罪判決,讓民眾無所適從。這類「往生互助會」處於「空窗期」階段,令人擔憂。

  全國各地一、二審法院,一再出現無罪判決,在中南部這類「往生互助會」,不僅死灰復燃,而且招攬動作更明目張膽,業者更加肆無忌憚。在太平、大里、霧峰等區,同時遇到三、四個互助會來招攬是常有的事,動作非常積極,值得行政主管機關特別注意。

檢方起訴  法院無罪判決
  以最近台中地檢署的案子為例,「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被控違反保險法,台中地院法官判決認定該會的「往生互助會」是互助性質,與保險法規範對象或「類似保險」都不符,其招攬津貼只是些微勞務補貼,不符經濟利益,全案判無罪。

  法官說該往生互助會,是會員發生死亡,才由尚存會員收取慰問金給付,這與保險承擔風險及保險費給付性質大不相同,不符保險法規範的「類似保險」,只是一種互助性質。

法官:互助會法律空窗卻有危險
  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這種「往生互助會」如檢方所言,收入不足以支應往生慰問金發放,日後必會走上倒閉一途,有危害金融秩序之虞,其手法雖不算「保險」卻實有「危險」。

  法官認為這種互助會是否有成立其他犯罪,或是應由主管機關修法,或制定專門法規加以規範,應由主管機關另為適法處理。

  行政院金管會、內政部都說上述互助會「於法不合」,但是法官卻明說「起訴法條不對」、「無法可管」。行政機關有無修法或另訂專門法規來規範的準備,否則繼續放任這種行為擴大,目前處於空窗期,一但發生道德危機,受害還是這些老人及其家屬。

  檢察官說,「往生互助會」財務大權掌握少數人手中,又無監督機制,一但產生道德危機、捲款潛逃,參加者欲哭無淚,卻還是有許多老人願意﹁賭一賭。學者認為此問題反映出我國社會安全制度嚴重缺失,社會無法做到「鰥寡孤獨皆有所養」,老人臨終前,生活還籠罩在不安的環境下。

社會安全機制不足  民眾願意賭一把
  台中市霧峰區陳姓老翁說,他不想死後造成下一代負擔,他看到老朋友死後家屬都有領到錢,所以就參加了。每月所繳的錢不多,如果三年後死亡,幾乎可賺二至三倍,如果多活幾年才死,利潤雖降低但就當作公益也好。

  陳姓老翁也會擔心。他說,就怕繳費時會員近萬人,等他死的時候會員變成只剩百人,那所領到的錢會有天壤之別,而且會員多寡、變化只有少數人知道。

  參加財政部核准的保險公司不是更有保障﹖廖姓老翁說,往生互助會遊戲規則單純,死一人繳一百元慰問金,一個月最多二十人,每月負擔不會太重,而保險公司的保單內容太複雜,他們看不懂,常保一些他們不需要的,申請理賠時常這種沒賠、那種沒賠,反正就是不賠。

  一位賴姓婦人說,鄰居老人都有參加,反正都是小孩在處理,孩子說拿她的名義去參加比較有利﹗

檢察官:充滿道德危機  若人謀不臧恐成社會問題
  台中地檢署楊姓檢察官說,這種互助會如果錢發不出來、倒閉、有人捲款潛逃,法官就會判有罪,案子如果沒有被害人,確實表面上是互助性質。但若是人多金額龐大,每月經手數百萬元、上千萬元,例如中市大里區有一會兩萬多人,每月收到慰問金近三千萬元,卻只掌握少數人手中,充滿道德危機。一但出現人謀不贓,有心詐騙,就成社會問題。

  很多老人都知道可能有道德危機問題,現實狀況還是趨之若鶩,他們竟說想「賭一賭」。有學者指出,這突顯老人社會安全制度的缺失,讓老人無安全感,臨死都無法安心,信任社福機制會處理好他們的後事﹗而保險公司提供的保單雖有保障,卻不是他們心中所需要的,才會讓這種往生互助會,明知有危險卻還是如春筍般到處發芽。(100.11.30)
(作者為資深司法記者)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高院再判無罪-帳務通過內政部查核

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高院再判無罪-帳務通過內政部查核

轉載
http://blog.udn.com/tcc1950/6541809

民國98年檢調大動作約談本會76人,自由時報不經求證,再落井下石,以斗大標題報導本會吸金,100年8月14日地方法院宣判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日〈101年6月13日〉上午10點高等法院宣判「上訴駁回」,維持一審無罪判決,總算還給本會一個公道,和所有被起訴者的清白。

6月7日,內政部委託廉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對內政部核准立案,並經營往生互助會的社團查帳,本會帳務通過內政部查核──沒有侵佔、謀私圖利,只有看到我們對兩萬名會員權益保障的用心。




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推動(家庭互助)福利參考辦法

全國性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台內社字第 0970208226 號
台中地方法院人登記證書:98中院彥第 005629 號        102-07-01起新版

壹、 依據本協會章程第五條第三項任務辦理:

促進會員家庭『老弱病殘、亡故時辦理家庭互助』,落實「關懷」、「安定」、「互助」之宗旨訂立本參考辦法。

一、凡認同「推動關懷弱勢族群,扶助弱勢家庭,促進家庭間之合作互助」。
1.歡迎年滿50歲以上92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且會員與繳費人關係需為三等親之內方可參加。
  參加辦法:每個組別入會費1500元、常年會費隨當年每月互助金合併收取。
※加入會員者,參加幾個組別就需要繳交幾個組別的入會費、常年會費。
※明年103年度起每個組別入會費調整為2000元。
※自第二年起,會員必須每年繳交常年會費:同一會員不同繳款人,需繳交其加入個別組別之常年會費。
  同一會員且各組均為之相同繳款人,僅需繳交一份組別之常年會費。
2.會員需繳交新式身分證、駕駛執照、戶口名簿、戶口謄本任選一種影本皆可。
『戶口名簿、戶口謄本勿加工剪裁』、且須準備兩吋照片乙張,供製作會員證。

二、本會自成立以來,皆告知互助會員每月需繳交互助金之義務(含入會不足31天者),凡遇會員往生皆須捐助(100/每人)往生慰問金,以助其度過難關,現階段每月暫收22人(2200元)
◎本會福利辦法規定,互助金繳款人須於當月25日前繳款以維持會員資格,中途退會或因互助金繳款人連續兩期未繳互助金而喪失會員資格者【視同自動除會】不再另行通知,先前捐助之互助金  因每月已撥發給急難家屬領取(非協會所得),故不得向協會申請退費,事先申明不得異議。
◎協會保障正常繳款會員權利,同一年度內如有滯繳記錄之會員,將來該會員之往生互助慰問金【隔月發放】
◎如滯繳記錄達三次者(含),為對其他正常如期繳費會員之公平,日後該會員之往生時,所領取之互助慰問金須扣10%,直接轉作協會雪援計畫公益活動及急難救助專戶使用,以示公平。

三、往生互助慰問金會員申請手續:※往生加權值以實際報件日之當月加權值為計算標準(非本月)。
1.參加之會員往生時請務必三日內即時來電告知辦理除會,並於七日內將申請文件送至本會,以免造成本會互助慰問金溢付,而影響全體會員之權利。
※協會為代收代付單位故本應隔月統一發放慰問金,為方便會員家屬急用,慰問金協會仍可每周發放,但支票兌現日以協會收到申請慰問金資料齊全,並經審核通過為準。
※每月1日至15日送件且完件者慰問金支票於隔月15日兌現;每月16日至31日送件且完件者慰問金支票於隔月30日兌現。
2.請領往生互助慰問金於每周二中午12點前提出申請並填寫互助慰問金申請單,每周四下午1點30分以後(請勿上午領取)為互助慰問金發放時間。
※如會員在往生日的當月份,以每天73元計算扣除尚未繳交之互助金。
3.攜帶證件:
     ①互助會員亡故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②除戶謄本或訃聞正本一份(請繳款人在空白處簽名)。
     ③繳回會員證(無會員證者扣500元)。
     ④往生互助慰問金代收人身分證影本乙份及私章。
     5會同會務幹部前往本會會館申請互助慰問金,若上列①②③④項任一項未齊全將延一個月發放。

四、每亡故一位會員則向其他會員代收取互助慰問金~協會每月10日以郵寄方式寄送繳款通知單。
1.本會代收互助慰問金採①【銀行ATM轉帳】或②【四大超商 7-11、全家、萊爾富、OK代收】③農漁會信用部
2.採超商代收之會員請於繳款單之截止日前繳納,若逾期請採用ATM轉帳、匯款或協會臨櫃繳納。
※台新銀行:西台中分行(銀行代號:812) 帳號:20760100002911  戶名: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郵局劃撥帳號:22678004   戶名: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
※超過繳費期限至郵局劃撥或台新銀行臨櫃繳款者,請記得傳真收據並填寫上會員編號、組別、會員姓名及聯絡電話至04-22065700,以利會計人員銷帳作業,以免影響權益。


五、新加入會員皆需繳交一次當月互助金,始具資格請領互助。
請領給付【往生互助慰問金】金額如下(入會前一年不實施加權平均互助金):
1.入會當天至90天內往生(亡故)者,本會依本辦法規定不給付互助慰問金。
2.入會第91天至120天【3~4個月】內亡故者,由本會給付125/天急難慰問金。
3.入會第121天至150天【4~5個月】內亡故者,由本會給付130/天急難慰問金。
4.入會第151天至180天【5~6個月】內亡故者,由本會給付135/天急難慰問金。
5.入會第181天至270天【6~9個月】內亡故者,由本會給付140/天急難慰問金。
6.入會第271天至365天【9~12個月】內亡故者,由本會給付145/天急難慰問金。
7.入會第366天以上亡故者即開始以加權平均值之模式計算互助金,請參考第二大項條文。

六、協會只是代辦單位依法不得承保或承擔風險,故互助金是浮動非固定,協會之往生互助平衡基金遇到死亡人數暴增時將立即啟動,但如上述條文,日後若有產生危及協會互助基制安全之現象時,本會得以保障協會及會員安全之原則為前提,增訂或修改之,惟須事先通知會員並經過法定公告期限後,方得施行。

※※凡遇政府頒佈之重大天然災害或戰爭或不可抗拒之情事發生時,本會得視為除外條例不予給付。但亦得經本會全體理監事會議討論其他特別之補助辦法,決議後公告而施行之。

轉載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9040906834








老人互助會新聞剪影 覬覦老人互助會 年吸2千人牟暴利

老人互助會新聞剪影



轉載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E8%A6%AC%E8%A6%A6%E8%80%81%E4%BA%BA%E4%BA%92%E5%8A%A9%E6%9C%83-%E5%B9%B4%E5%90%B82%E5%8D%83%E4%BA%BA%E7%89%9F%E6%9A%B4%E5%88%A9-20130611003361-260402

覬覦老人互助會 年吸2千人牟暴利

中視 陳逸潔、趙政霖 2013年06月11日 14:06



中視新聞》中南部盛行的老人互助會,是讓孤苦無依的老人,往生後能有一筆喪葬費入土為安,如今卻成了黑道覬覦的大餅,不到一年吸收2千多名會員,不但很多人領不到錢,集團更黑吃黑恐嚇同業,獲利上百萬。
大批黑道小弟聚集在老大開的往生互助會公司,牆壁寫著大大的誠字,好幾本會員名冊,但暗地裡卻大賺死人錢。

不到一年吸收兩千多名會員,還黑吃黑恐嚇同業,要求惡性倒閉,從中獲取暴利,得手上百萬,手段兇殘。

電擊棒逼被害人就範,其中一名成員,還拿了錢花天酒地,糾眾鬥毆鬧事,老人往生互助會,是以繳月費的方式,讓孤苦無依的老人,往生後能有一筆喪葬費能入土為安,如今黑道昧著良心牟利,最後受害的是花了錢卻沒得到幫助的老人。





老人互助會新聞剪影 往生互助會 3年吸金8千萬

往生互助會  3年吸金8千萬

〔記者林慶川/台北報導〕自由時報 2011.3.23
轉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23/today-so13.htm

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推出「三代同堂專案」,入會者吸收下線可獲獎金,3年內上萬人加入,共吸金8000多萬元,台北地檢署認為多層次傳銷違法,昨依違反公平交易法起訴協會理事長李勝宏、理事李秋岑。記者昨致電協會,無人接聽電話,無法知悉李勝宏對被起訴的看法。

起訴書指出,97年3月間,李勝宏在北市內湖區成立中華全教協會,推出「三代同堂專案」,標榜會員往生後,家屬可領取「互助慰問金」,會員繳交入會費800元及年費1200元,只要招攬一人入會,即可領取「車馬津貼」600元,每拉6人入會,可晉升為「組長」,晉升到資深分會長,按月可領2萬元「輔導津貼」。一旦會員往生後,其他會員必須捐助100元的「家庭捐助款」,往生會員家屬可領取「互助慰問金」,最高可領到41萬5145元。

       不過,台北市調查處接獲檢舉,指中華全教協會介紹他人加入而取得「車馬費」,屬違法的多層次傳銷,去年12月16日搜索並查扣帳冊。協會另被控違反保險法,檢方認為,協會繳交的「家庭捐助款」屬於會員間的互助性質,與「保險」的定義不同,處分不起訴。



有關於100年3月22日各大網路新聞報導中華全教會吸金八千萬之不實報導,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聲明如下:
轉載http://www.lucky-life99.com/
http://www.lucky-life99.com/news.php?title=N0035&PHPSESSID=d1qc7bhal866il9qkq5vmu0097


1. 本會自成立至今,本著人文關懷精神,推動「三代同堂家庭互助專案」,已幫助了一千多個家庭及其他弱勢家庭,絕非媒體報導之吸金組織。

2. 本會於100年1月22日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自100年3月1日起,取消所有獎金或津貼,改採聘任志工及加權指數制度,期能讓本會能永續經營,落實更多社會服務的工作。

3. 有關媒體不實報導本會違反公平交易法而將本會理事長李勝宏起訴一事,造成本會名譽之受損,本會已委請律師研議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以維護會員及本會之名譽。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第一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會議紀錄
轉載 http://www.lucky-life99.com/news.php?title=N0027

一、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0年1月22日 14:00時-16:00時。 

二、開會地點:台中巿西屯區寧夏路89巷6號。

三、出席:

應出席人數:49人

實際出席人數:35人

請假:4人

缺席:10人

四、主席:李 育 辰                                   紀錄:李瑞霞

五、主席報告:

為使協會能有效推動「三代同堂家庭互助專案」動之需要,協會會務需要作若干變革,敬請全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針對下列變革方案,提供寶貴意見,使協會未來經營能更符合會員的需要。

六、討論提案:

提案一                                      提案人 姜家華

案由:「三代同堂家庭互助專案」喪葬補助金計算方式調整案。

說明:

一、 協會「三代同堂家庭互助專案」原有喪葬補助金計算,採「實收人數*100*(1-6%行政費)*(1-12%服務費)* X %」,易造生協會營運之不確定性。

二、 原有「喪葬補助金」以代墊款後再收款模式,不符專案會員互助之精神。

三、 建議方案如次:

    (一)協會喪葬補助金宜採用「代收代付」方式運作,不宜再使用代墊款後再收款模式,以避免協會經營之不確定性。

    (二)為落實「三代同堂家庭互助專案」互助精神與安全經營,喪葬補助金宜採「加權指數」計算方式;即以當月(含補繳)實收互助金總額之70%作為會員喪葬補助金分配總額。

    (三)  加權指數計算公式如次:(範例)

        狀況:3月份總會員人數1000人,往生人數19人,往生會員總年資6000天,實收互助捐款1520000元。

              1.會員喪葬補助金分配總額:1520000元*70%=1064000元。

              2.會員喪葬補助金日額基數:1064000元/6000天=177天。

              3.張三會員往生年資365天,可獲喪葬補助金=365*177=64605元。

    (四)自100年3月1日起,協會喪葬補助金正式使用「加權指數」計算之。

四、 以上加權指數計算喪葬補助金方式顧及協會不得代墊之要求與安全機制考量,敬請同意。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依規定報內政部核備。


提案二                                      提案人 姜家華

案由:會員喪葬補助金配合加權指數計算變更發放方式案。

說明:

一、 因喪葬補助金配合加權指數計算,及協會不得有代墊之行為,須變更以往喪葬補助金發放方式。

二、 建議方案如次:

    (一)為配合「加權指數」計算方式,喪葬補助金申請,必須於「往生當月之次月月底以前」完成申請,逾期申請者將喪失申請資格,若因此造個人損失須自負其責。

    (二) 自100年3月1日起,因應互助金有二個月之繳款期限,喪葬補助金需分兩次發放。

    (三) 發放方式如次:(範例)

        1.第一次發放:2月份往生人員者,於4月10日號加總3月份實繳總額,除以已申請結案人員之年資(日數),得應發放日額基數-A,則某人X喪葬補助金=(A/2)*會員年資(日數)。

        2.第二次發放:2月份往生人員者,於5月月10日加總3月份實繳總額(3月份當月互助捐款+4月份時之3月

          份補繳捐款),除以已申請結案人員之年資總日數,得應發放日額基數-B,則某人X第二次喪葬補助金=B*會員年資日數-第一次發放金額。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依規定報內政部核備。


提案三                                      提案人  李勝宏

案由:為了落實協會「三代同堂家庭互助專案」,有關入會會員保障範圍、喪葬補助金受款人資格、喪葬補助金支付等案。

說明: 

一、 為端正人心與維護社會互助之善良風氣,應落實入會會員保障範圍、喪葬補助金受款人資格、喪葬補助金支付等規 範,以建立完成的互助模式。

二、 相關作法建議如次:

    1.入會會員資格:主會員必須為本國國民,年齡20歲。

    2.保障範圍:本人及直系親屬上、下各一代。

    3.往生者必須為本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證)始可領取喪葬補助金。

    4.喪葬補助金受款人必須為民法規範三等親內之親屬。

    5.結案申請時須備死亡證明書正本、相關親等之證明文件。

    6.喪葬補助金一律以支票支付。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依規定報內政部核備。

提案四                                      提案人  李勝宏

案由:提昇互助捐款當月繳款率,以利喪葬補助金結算與發放案。

說明:

一、 為確保會員互助捐款能準時當月繳納,提昇當月繳款率,以利往生會員之喪葬補助金之發放,宜對互助捐款繳納時間予以規範。

二、 相關作法建議如次:

    (一)自100年3月1日起,凡會員未能於互助金繳款月份當期繳款者,視為遲繳。

    (二)凡遲繳一次者,喪葬補助金延後發放一個月,遲繳二次(含)以上者,喪葬補助金發放90%,其未發放部份轉為協會公益活動基金(專戶列管)。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依規定報內政部核備。

提案五                                      提案人  李勝宏

案由:為符合贈與稅法規定,會員領取喪葬補助金時,協會將代為預扣6%稅款案。

說明:

一、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凡受領協會喪葬補助金之會員家屬,應開立受贈款憑證。

二、 建議作法如次:

    (一)凡向協會申請喪葬補助金之會員家屬,三個月內(逾期則不予受理)可向協會申請開立「受贈款憑證」,則協會免代扣6%稅額或退還所扣稅額。

    (二)凡向協會申請喪葬補助金之會員家屬,未向協會申請開立「受贈款憑證」者,則協會將代為預扣6%稅額。

    (三)協會代為預扣額以專戶列管。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依規定報內政部核備。

提案六                                      提案人  李勝宏

案由:會務志工車馬補助費給與案。

說明:

一、 近期公部門對相關協會之勞務給與屢有糾正,造成志工的恐慌與會員之疑慮,若因此造成會務的停滯,將影響會員權益甚巨,宜對志工車馬補助費給與,作必要之修正。

二、 建議作法如次:

    (一)協會自100年3月1日起取消志工各項津貼、獎金給與。

    (二)會務人員運用將改用「預算編列、人員聘任」為原則,並專案培訓志工協助協會各項公益會務的推動。

    (三)志工依其服務內容,分別給付車馬補助費(6000元/月、10000元/月、26000元/月,以協助協會各項社會公益活動的推展。

    (四)提供分會長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福利,若當事人已有相關社會保險者,則每月補貼保險費3000元及提供團保福利。

(五)志工會務推動車馬補助費給與預算編列如附件(年度預算)。

決議:照案通過,並請依規定報內政部核備。

七、臨時動議:無。

八、 散會。


淺談老人互助會
轉載
http://tw.myblog.yahoo.com/training-etraining/article?mid=325&prev=-1&next=324

壹、「互助」歷史的發展:
人類自茹毛飲血自力更生之始,其間面臨各種形式風險,進而發現透過彼此的互助行為,有利於彼此的生活照應與個人安全的提昇,因而人類開始進行社群生活,也促進人類歷史的進步;間接也促成各種協調合作與風險分攤的互助機制應運而生,揆諸人類社群發展的歷史,非正規形式互助機制的歷史相當久遠,而且形式相當多樣。
中國社會互助的行為與人類社群化的歷史相當,如共同狩獵、互相照顧彼此幼童、共同種植與收割…,較具體的互助思想可追溯到是墨子的兼愛論,稱為墨學的精神,而自隋唐以來的「義倉」、「社倉」制度,更是由政府主導的一種民間「糧食互助」制度。其他由民間工匠行會、商人行會、宗教行會、村落行會等各種行會所發起具有互助機制特色組織更是繁多。
西方歷史上比較著名的,包括五千年古埃及時代為建造金字塔,石匠間便有以「工安傷亡」為訴求的互助基金組織;二千多年前,羅馬帝國四處征戰,士兵家屬面臨親人戰死風險,古羅馬便有喪葬互助會;17世紀初,當時工業經濟還處於工廠手工階段,由於多數工廠勞動條件惡劣且勞力密集,工人往往遭遇疾病、工傷和死亡的風險後,得不到救助和保障,於是部分工人自發性發起互相救濟組織,從而萌發了所謂的工人互濟運動。

貳、台灣「往生互助制度」的歷史:
1877年,楊真崇神父及神父們為改善教友生活,幫助村里子弟進學,成立〔聖母會〕,購置良田數十甲,廉租教友以迄於今,現在該會隸屬道明修會,政府立案名為[天主教財團法人聖徒會],並於1878年成立[互助會],以協助各角落教友婚喪慶事宜,宣導節約浪費,如其隸屬之屏東縣萬巒鄉愛德慈善會,以屏東縣萬金村赤山村佳佐村為主要地區,並視實際需要擴大及區域與範圍,致力推展家鄉鄉民團結互助,發揮對教會的熱忱,共同貢獻愛心關懷,扶助貧困孱弱困苦的人並給予光及溫暖。
而台灣65歲以上人員,在年青時多對保險有所排斥,等到現階段年紀稍長,已成為保險拒保人口,「往生老人會」於是應運而生,透過彼此平時互助,每月預存少許金額,未來確可為自己留下一筆「喪葬補助金」,此種互助制度具有安定人心之力量,故民間老人互助會在民間社會行之有年,且其中不乏長期經營而會員人數眾多者;尤其近幾年,有以人民團體~如協會或公司行號經營者,非正式統計全國約有二百多家。
之所以有此盛況,可能在於台灣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佔總人口比例已超過10%,正式進入了人口老化的國家,內政部預估:台灣到民國110年,老年人口將從現在二百六十餘萬人,擴增到三百九十餘萬人以上,佔人口比率17%,未來老人問題(含養老、生病照護、往生送終)愈來愈值得政府的重視,「往生互助會」的存在,會變得更有其必要或迫切性;然而,政府目前並未特別立法規範,致使往生互助會素質參差不齊,如果發生經營不善,會員權益受到損害,衍生其他社會問題時,是令我們較為憂心的事。

參、現行往生老人會潛在的問題:
一. 法令未臻完備,無法令可依循:
現行往生互助會沒有相關法令可依循,致使民間團體在經營老人會時,常憑藉經驗運作,變成各吹各的調,稍有不慎則為為法務單位誤認為違法經營,再經傳播媒體不了解而渲染,類似的團體就被污名化,造成協會的形象受損,使經營人員感倍困擾。
檢調單位最常見的是以「違反保險法」、「違反公平交易法」、「詐欺」、「違反多層次傳銷」…等罪名起訴。
(一)最近「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等三個協會有關違反保險法或類似保險法均先後被檢查官或法官以不起訴處分(100年度偵字第3483號),相關判文摘要:
1.保險之本質在於分散「風險」,保險事故在性質上具有「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特性,保險費之按期繳納乃保險人承保風所不可或缺之對價;「類似保險」仍應以是否具備保險法之一般要件,如對價(無須經算技術計算)、保險利益、危險承擔(承諾給一定金額或服務)與大數法則(對象為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等為判定原則。
2.不起訴之理由:
(1) 協會合法立案,且宗旨亦有明示「辦理中、老人關懷與喪葬社會救助之非營利公益機構」,從事社會救助工作本就是協會之成立目的。
(2) 就協會成立目的與組織型態而言,其為非營利團體。
(3)會員入會繳交之入會費與年費,乃在於維持組織之運作,性質上為組織之必要收入,按之社會通常一般人之生活經驗,亦均能理解為係參加協會組織之必要費用,於主觀上顯無以此為參加保險之認識;且享有互助之會員,需加入協會轄屬之次級團體,如福利會,其必需為其專屬會員,其非如保險對象為不特定人士。
(4)互助會員加入後,於互助會員往生時,按當月往生人數,繳交每位100元之互助捐款,乃為認同協會互助之理念所為之自願行為,本乎對於往生會員之遺族於遭逢急難或面臨親人遽逝等生活困頓之際予以援助,補貼其喪葬費或遺族生活補貼,而為彼此間相互扶助之行為。
(5)互助捐款並未因其年齡不同而繳費有異、互助捐款非事先收取、協會對於互助會員之互助捐款無請求權,其均與保險法之規範不同。
(二)有關違反多層次傳銷不起訴處分,相關判文摘要:
協會會務志工在召募會員時,確實有投入龐大時間與勞力,包括交通與膳食花費、介紹會務及制度、探視與關懷會員、協助協會辦理活動,其係基於互助與取得社會救助之意參與協會活動,並無牟取不合理經濟利益之意,且投入龐大時間與勞務均為義務性質,並無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意,與多層次傳銷尚有不同。
二. 民眾對老人會的誤解,致使推廣不易:
(一)往生互助會由於無法令可依循,又常會因會務問題,被檢調單位搜索或調查,新聞媒體每又因不解協會而大肆渲染相關消息,加深一般民眾的誤解,未加入者不敢冒然加入,已加入者會發生放棄不繳互助捐款的狀況,對往生互助會的會務發展,造成很大的影響。
(二)另往生老人會經營有其專業,有些不瞭解其經營的人士冒然投入,終至經營不善,發生問題後不是將會員轉移其他協會,就是放手不管,造成會員的困擾或會員權益無法獲得保障,也讓民眾對往生老人會產生排斥及誤解。
三. 會務推動志工及會員忽視「高報酬高風險」的問題:
(一)部份老人互助會初期為了吸引會員,常用高倍率的慰問金給付條件吸引會員加入,即會員加入一年內往生時,以數倍繳交互助捐款給付慰問金(如加入二個月繳交四千元往生者,即可獲取一萬~二萬之慰問金),故造成部份居心不正人士以大量之重症人員加入會員,於會員往生時,牟取龐大慰問金給付,其造成往生互助會大量失血,不利永續經營。
(二)「喪葬補助金」(慰問金)無上限且不合理倍數之給付制度:
當達到一定時間後,採用百分比計算方式,以不合經營常理的給付條件,計算慰問金金額,甚有老人互助會有5倍以上的「投資報酬率」,因總收為19人~22人,但給付無上限,終將導致入不敷出之困境,造成協會經營風險。
例:正常之往生率約為千分之七,但往生互助會因多為高齡者或重症者,故其往生率約為千分之三十,以二千人的團體,其每月往生人數約為60人,其經營風險如次(粗略概算,實際會比範例描述情形嚴重):
1.往生互助會第一年:
(1) 總收款約為4800萬(2000人*2000元/月*12月)。
(2) 總支出約為3120萬:
A.往生慰問金約為2160萬元:每月往生60人(2000人X 3% = 60人),每年往生人數約為720人,平均每人慰問金以3萬元計,約為2160萬元。
B.行政管銷約為960萬/年(4800萬元*20%)。
(3) 第一年節餘約為:1680萬元(剛開始常使用優惠,故節餘比此預估少很多)。
2.往生互助會第二年:
(1)總收款約為4800萬(2000人*2000元/月*12月)。
(2)總支出約為4560萬:
A.往生慰問金約為2160萬元:每月往生60人(2000人X 3% = 60人),每年往生人數約為720人,平均每人慰問金以5萬計,約為3600萬元。
B. 行政管銷約為960萬/年(4800萬元*20%)。
(3)第二年節餘約為:240萬元。
3.往生互助會第三年:
(1) 總收款約為4800萬(2000人*2000元/月*12月)。
(2) 總支出約為6000萬:
A.往生慰問金約為5040萬元:每月往生60人(2000人X 3% = 60人),往生人數約為720人,平均每人慰問金7萬計,約為5040萬元。
B. 行政管銷約為960萬/年(4800萬元*20%)。
(3) 第三年開始負債經營:-1200萬元,而且當會員年資愈長,給付愈高,終會造成慰問金無法支付的缺口擴大之窘境。
四. 遞延人數制度的影響:
(一)往生互助會為避免互助捐款收取金額過高,致使會員參與往生互助的意願降低,均對互助金額訂有繳納上限,通常是依據每一個會員往生即捐助100元互助金,但最多收取19人/月~22人/月,唯往生互助會往生人數通常超過許多,若是60人往生時,則其中41人列為遞延人數。
(二)通常經營一年以上的協會或團體,其年度累計「遞延人數」約300人~500人,則扣款約有3萬~5萬,常會因所領慰問金金額不如預期,造成協會與會員之間的爭議;經營愈久其累計的「遞延人數」扣款愈高,聽說甚至有團體或協會所領款項不夠「遞延人數」扣款,此種情況令參與互助的會員啼笑皆非。
五. 不當的投資心態:
(一)部份會務人員利用會員交付個人資料入會申請的機會,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為其加入其他非當事人指定的協會或組織,並以與當事人不相關之人士作為受款人,涉及偽造文書、意圖侵佔之法律問題。
(二)當會員往生交付死亡證明後,會務人員持影本向未經當事人同意私自為代其加入的協會或組織申領慰問金,更涉及偽造文書、詐領之刑事法律問題。
六. 財務、稅務的問題:
(一)互助捐款部份:
大多數老人互助會的互助捐款,雖是「代收代付制」,但多數單位每年未向稅務機關申報,僅憑往生互助會自己內部作帳,財務不透明,易增外界的質疑,會員的權益不容易被保障。
(二)慰問金部份:
互助捐款既為「代收代付」制,於慰問金支付時,支付單位需開立「受贈款憑證」給每位慰問金受領人,以確實證明支付款項,年度並需向稅務機關通報,否則將被列為互助會的收入,未來稅務單位稽查時,需報繳稅金(約6%=收入*33%*17%)。
(三)會務推動人員薪資所得部份:
多數往生互助會對於會務推動人員之各項行政庶務補貼,年度未通報薪資所得扣繳,凡未依法辦理申報之往生互助會,容易被稅務機關認為有協助逃漏的嫌疑,理監事恐涉及法律問題。
七. 以民間公司經營:
(一)部份往生互助會以公司行號經營,其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每月繳款在公司行號均應視為收入(私人企業不得視為互助捐款),但有部份未開立發票者,尤其每月互助繳款若一年達1億元,以25%營業稅計算,需繳交稅額為2500萬元,再加上逃漏稅的罰款,將會令公司無法承擔。
(二)以公司經營模式者多以職工福委會辦理方式,但互助會員99%以上均非其公司員工(無勞健保局投保紀錄,無法認定其為公司員工),其一旦為政府機關認定為違法經營,勒令其解散時,互助會員的權益必無法受到保障。
(三)再者,公司為經濟部立案,依公司法規定可因經營問題宣佈破產,加入會員的權益立將即刻化為烏有,且求償無門。
八. 檢調單位的態度令人不理解:
(一)往生互助會多提撥少許之行政庶務補貼或車馬津貼(多以每月1900元之互助捐款的12%,約於每月228元,時薪為0.95元,而會務人員要向未繳款會員催繳、從事會員連絡、會員生活關懷與訪視、甚至要為會員代為墊繳互助捐款,且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表示無法認定往生互助會運作有違公平交易法,檢調單位郤常視為對價關係,或有違反多層次傳銷規定,令人至為不解。
(二)尤其從事互助會的會務人員,幾乎均為中高齡或無技術人員,其在現今就業巿場幾乎看不到其立足之地,社會福利照顧不全,政府也難有有效的就業對策,有這個互助平台提供其獲得微薄的收入,理應輔導互助會正派經營,讓這些中高齡人士或失業人士有發揮其人力的機會,又可安定老年往生的機制,才是應有之作為,而不是想辦法羅織罪名,造成老人會污名化及經營的困擾。
肆、 往生互助會未來發展之可能趨勢
就目前老人互助會經營環境而言,無相關法令針對老人互助會做明確之規範下,往生互助會未來經營,應朝「嚴格自律,財務透明」的方向來運作,目前有心人士在台中巿成立「中華民國全民福利促進總會」,願意來承擔作為政府與社團間的橋樑,實為老人互助會經營者所樂見,更期待其在未來有很好的作為。
對於未來往生互助會發展的方向,我們願意提供一些經營方向給予相關業者參考,且一般民眾也可對巿面上類似的團體,依下列意見施以檢核後選擇性的加入,才能避免未來捐款互助後,協會郤因經營不善而倒閉或違法轉移他人,造成自身權益受損:
一、 慰問金以「加權指數」分配:
(一)巿面多數業者之慰問金以百分比、無上限的發放方式,終將造成入不敷出的困境(如上例),協會更為非營利事業,無法挪用款項去生息或營利,所有經營往生互助會者首要思考的問題是「如何確保任何時間加入的會員都能領得到慰問金」,而非短期內有節餘款項,而忽略長期經營時會員權益的確保。
(二)解決「確保任何時間加入的會員都能領得到慰問金」的方法,除了慰問金採用「加權指數」分配或設定「K值」外,恐怕沒有特別解決的方案,唯有把慰問金發放設定一定的範圍內,才能隔離協會經營風險。
(三)慰問金發放採用加權指數方式來計算範例:
1. 若以實際繳款之互助金總額七成用於慰問金之發放,將慰問金的發放總額,限制在總收互助捐款之70%,將有效降低協會經營的風險。
2. 往生會員之慰問金計算方式如下:
A. 平均日額:(當月互助捐款總額之七成÷當月全部往生會員總年資)
B. 會員個人慰問金=平均日額X往生會員年資
二、 財務透明化:
任何協會或單位的志工在推薦會員時,應考量其財務的透明化程度,尤其應有正派經營的會計師事務所簽證,如此才能確保協會有永續經營的誠意,否則推薦會加入即是責任的開始,若協會未來出現經營不繼的問題,是無法對受推薦會員交待。
三、 遵守財稅規定:
(一)會員受贈與慰問金補助與志工之行政庶務補助均應據實報稅,以免造成志工及會員有逃稅的問題。
(二)再者對於未能開立受贈憑證之款項應扣存6%的稅金,以免單位遭稅務機關查稅認列稅額時,當時的理監事會或理事長無法承擔,若造成理監事更動或停止營業,將影響協會的持續經營。
四、 嚴謹規範受款人為直系親屬或直系三等親:
(一)往生老人互助會最受詬病的地方,即是投資件充斥,部份會務人員私自為會員當事人加入協會,觸犯偽造文書或詐領刑事問題,當未被檢調單位調查時,多存有投機心理,近期因檢調對此問題已開始重視後,此風氣暫時停滯,但也相對造成依賴投資件的協會或單位無新會員加入,造成經營上的危機。
(二)人民團體之財務相關法令規定,協會費用支出凡超過一萬元者必須使支票,而協會慰問金給付為確保送達受款人手上,更應使用「禁止背書轉讓」為之,亦可避免會員、會務人員、協會的爭訟問題發生。
五、 會務人員或志工之培訓:
協會會務是否能正常發展?或協會是否能建立良善的文化?除了取決於經營者的人格外,會務推動人員或志工亦佔有很重要的地位,因為身居接觸會員的第一線人員,其素質的良窳,將直接影響會員的觀念與對互助平台的認知,唯有重視會務推動人員正確人格的培養與互助觀念的建立,才能提昇協會經營品質。
六、 合署辦公或統一會務管理:
(一)往生互助會的慰問金給與及行政庶務補貼或有不同,但會務管理大同小異,其可透過共同管理的機制,降低行政管銷費用,節餘款項又可增加會員慰問金給與或者提供會務志工的福利津貼。
(二)合署辦公或統一會務管理時,結合的各協會理事長可透過經驗交流,增進協會經營方法的改善,更可透過彼此的合作,共同監督龐大會務的營運,更可讓往生互助會有永續經營的可能,對於加入的會員權益更有保障。
(三)合署辦公或統一會務管理時,增進志工辦理會員加入的方便性,尤其若共同會務人員增加後,可共同培訓與教育會務志工,減少人員訓練成本支出,又可增進會務人員素質,直接提昇協會形象,一舉數得,各協會主事者理應用更開闊的心胸,共同探討彼此合作的可能性,將是開啟各協會永續經營、降低人事行政培訓成本、增進會務人員素質、提昇協會形象的新契機。
七、 協會、會務志工應合作無間:
近來台中地區協會與「組長」對立的情形愈趨嚴重,其實志工應站在協會與會員的立場,督促協會要守法、正派、合理的經營,不能一昩討好民眾或會員,要求協會不合理的慰問金支出,若會務推動的志工(組長)抱持著:「雖然這家協會瓦解還有另一家」的觀念,對協會經營或發展將造成不良影響,一旦協會出現經營問題,負面消息千里傳送,造成一般民眾對協會不良印象,反而造成會務推動阻力,影響全面性協會的發展,志工及會員亦可能失去往生互助會互助平台。
八、 遵守人團法規範:
(一)人民團體法規範協會運作,但少部份未經立案即開始從往生互助會營運,其對加入的會員無法提供有效保障,若遭檢舉而致無法繼續經營,會員將失去憑藉。
(二)往生互助會之會員均超過300人,依法需選舉會員代表,但多數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均未依分區選舉的原則,而是由理監事會私自運作、偽造選舉結果,然後再據以產生理監會,非法之會員代表大會產生非法之理監事會,如經內政部查悉,重新改選會員代表及理監事,歷時三個月以上時,協會形象及會務運作將遭受嚴重打擊,會務將無法有效推動、會員權益如何能得保障。
(三)因此,各協會之運作均應遵守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以免違反法令遭檢舉而致使會務停頓,損害會員權益或影響協會永續經營的形象。
伍、結論:
(一)往生互助會想長久運作,勢必要摒棄不合時宜之制度,讓全數會員所繳納之互助金均能全理、妥善的分配,且在這個互助平台上,在經營的任何時間,都能讓參加這平台的會員,能享有被互助的資格與實際上能領到慰問金,這是經營往生互助會應有的責任與社會道義,亦才能成為協助政府推動往生互助的社會公益機構。
(二)想加入往生互助會的民眾,雖可以放心往生互助會未觸犯保險法或多層次傳銷,但應慎選有心永續經營又有專業團隊的協會,往生互助會是個互助平台,參與互助有如參與佛道之功德事業,切勿一昩追求數倍的高額「投資報酬率」,否則當往生生互助會入不敷出,無法繼續經營時,必將是哀鴻遍野,造成另一波社會問題,民眾與政府機不得不謹慎以對。


理事長 李勝宏自我介紹

「正心善念」是我唯一的經營理念,「建立制度」是我對協會永遠的承諾--理事長 李勝宏
我世居台南鄉下,以往的鄉村凡有婚喪喜慶的事,全村均會總動員大家出錢出力,農忙時期也會相互支援,後來移居新北巿新莊區,發現在都會地區社群的互助活動反而變得非常平淡,它變成以另種形式出現-社團,相同族群集合成的團體在都會區發展得相當完善。
因為經營協會往生互助的平台,為了更瞭解中華民族「互助」的歷史,從資料中發現原來中國社會互助的行為與人類社群化的歷史相當,如共同狩獵、互相照顧彼此幼童、共同種植與收割…,自隋唐以來的「義倉」、「社倉」制度,更是由政府主導的一種民間「糧食互助」制度。
協會自98年5月經營「往生互助會」至今雖僅屆二年半,但以現行往生互助會的歷史,算是有相當歷史的協會,當初除了認為「往生互助會」為社會公益的工作外,並不覺得其有什麼特別的地方,但,經歷二年多以來,才逐漸發現「往生互助會」的社會意義、專業程度、人性的發揮,都有其相當值得探討的地方。
「往生互助會」的會員多為「高齡、重症」的民眾,其在現行社福體系相對的弱勢,更有感於保險體系或其他往生互助會僅針對單一加入的會員,其互助的精神仍來盡完全,遂成立了「三代同堂家庭互助」的往生互助平台,即是家庭中由其中一位代表加入會員,其上一代及下一代均能享有同等互助的權利,在往生互助會中造成另一風潮。
然而,由於往生互助會因經營理念不同,且尚無相關法令規範,常遭司法單位展的調查,尤其部份往生互助會為快速吸收會員,採用不合理的倍數慰問金給與制度,致使會員或會務人員常相互比較,以不合理的現象為合理,殊不知「揠苗助長、殺雞取卵」均是讓往生互助會無法永續經營的作法,尤其居心不良的會務人員,為謀求不當利益,對往生互助會動輒以「提告」威脅之,我為此事也代表協會出庭多次,雖知,那只是這些少數不肖人士的不當之舉,但仍是深覺無奈與感嘆「人心不古」。
協會經營雖然不容易,但面對這麼多的會員與善心推動會務的志工,這個責任是目前無法推諉卸下,我只能用心地把它當做一項人間修行的功課在做,我深信:唯有抱持著永續經營的心態,才能讓任何時間加入的會員都能享有互助的權益;最近看到一句感人的哲語「願大則行深、心真則事成」,深深與我內心的宏願相契合:當往生互助會已確定合法,而「加權指數」又能讓協會穩健的經營,我們又有堅實的會務組織與行政團隊,我沒有理由不讓「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關懷協會」成為往生互助會的模範生。
我深信:堅持協會應「透明、合法」的運作,才是對協會與會員最大的保障,協會未來會發展到如何的規模我沒有設限,因為「建立制度」是我唯一的經營信念,「正心善念」是我對協會永遠的承諾,歡迎新朋友和我們一起來為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的台灣,共同奉獻我們的心力,為「往生互助」的社福機制,奠立一個可長可久的互助平台。










2013年7月20日 星期六

民間老人互助會的法律問題 ─ 如何選擇合法的老人互助會

民間老人互助會的法律問題 ─ 如何選擇合法的老人互助會

轉載  http://blog.yam.com/intercare/article/27291320


    民間老人互助會在中南部及東部相當盛行,其由來已久,有些互助會長期經營,已有相當之信譽及口碑,此種互助會在中南部、東部相當普遍,其中不乏長期正當經營且會員人數眾多者,例如台中縣老人會會員有2萬人、彰化保險職業工會3000人、南投鹿谷鄉老人會2600人、南投信義鄉老人會1500人等,其具有相當重要之社會功能。

    但由於政府目前並未特別立法規範,許多老人互助會林立,其素質參差不齊,自由時報於今年1月18日即報導:「老人往生互助會遊走法律邊緣。」報導內文表示:「中南部、東部『老人往生互助會』林立,類似保險模式疑觸犯金融法,一直遊走於法律邊緣,以致糾紛頻傳。5年來,台中縣有13個合法立案老人會被檢舉經營互助會,不過,主事者聲稱是會員自行發起的,警方也難以查辦。…」。為讓大家能更深入了解,今天就來談談老人互助會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

    首先要談的是老人互助會本身之業務性質是否有違法問題。這可以分為兩方面,第一,若是一般傳統的老人互助會,如喬安安家30,採會員間互助性質的,於會員往生後,再向其他會員收取互助會,來資助往生的會員,此種方式在目前政府沒有特別立法規範,也就是說並不需要經過特別許可。有疑慮的是此種方式是否屬於保險法之範疇,更明確的說,是否違反保險法第167條,而依目前高等法院一般的看法,均認為此種互助會,並不構成保險法第167條(此部分已詳述於《喬安安家30契約是否合法》及《保險法第167條類似保險之刑罰規定應予廢除》兩篇文章,在此茲不贅述)。

    第二,有些特別的老人互助會,其名義上雖稱之為「互助會」,但實際上所採用的一般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即由經營者先向加入的會員收取保險費,待有會員往生或出險(如發生事故)時,由經營者向出險之會員理賠,此種方式則屬於保險法之範疇,經營者事先應先向保險主管機關取得許可,否則將構成保險法第167條之刑事責任。

    其次常見的是詐欺問題,有許多的老人互助會時常因為詐欺罪嫌被起訴,此類的互助會經營者一開始即有詐欺會員之意圖,其並沒有真正經營的意思,只是以互助會做為欺騙之幌子,這種互助會通常在開始時有許多的福利與優惠,而在經營後收取相當之現金後,即宣告倒閉或不告而別。

    還有可能看到的是侵占問題,這只有特定的老人互助會會發生,一般的老人互助會,有會員往生時,其他會員所繳交互助費扣除經營者之服務費後,剛好是往生會員之互助金額,並沒有多餘的錢留下來,這種互助會通常不會有侵占的問題。但有些老人互助會,於往生會員之互助金額及經營者服務費外,再多收一定之數額,以備將來會員緊急所需,此時,此筆金錢仍屬所有會員所有,若經營者或管理人將此筆金錢加以侵占,就會構成侵占罪。

    另外,有些老人互助會在招募會員時,採用了直銷的老鼠會方式,如此將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構成刑事責任。在此要強調的是,招募會員採用直銷的方式並不一定違法,只有在採用了直銷的老鼠會方式才是違法的,也就是說,這些老人互助會對於加入業務推廣會員的人,其取得佣金或獎金,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業務推廣會員,而不是介紹他人加入互助會會員,這樣是公平交易法所不允許的。

    在了解老人互助會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接下來說明的是如何避開有可能有問題的老人互助會。首先,應先看該老人互助會之業務模式,若是屬於會員間的互助,則其業務本身沒有問題,若是屬於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就不要參加。簡單的判斷方式是,看其互助費的收取是否是待有會員往生再收取,若是的話,則通常屬於真正互助之互助會,若否,則很可能是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

    此外,在可能涉及詐欺或侵占的部分,這涉及人為的因素,判斷上通常只能考慮經營者本身的因素,可參考的因素包括經營者之信譽、其經營之經歷、時間長短,背後股東是否有較有信譽的公司或個人參與等,一般而言,如果經營的時間相當長、背後參與之經營者或股東有相當之信譽,通常比較沒有問題,即使其職員個人出現問題,經營者或股東一般也會負責到底。

    最後,在公平交易法的部分,應了解其業務員之佣金發放方式,是否以招募其他業務員為主要的佣金來源,舉例而言,如果要加入該老人互助會時,一定要加入互助會之會員或購買該互助會一定金額之產品,而介紹的業務員因此獲得之佣金,要比其介紹他人直接加入互助會會員要來得高時,就可能是老鼠會形式的直銷,屬違法之互助會,不加入為宜。

喬美法務智財處處長 張啟聰














老人互助會之研究探討

轉載
http://www.city-set.com.tw/as/oldman/index.html
老人互助會之研究
希望這份分析報告能對老人互助會之金錢遊戲能有所幫助。
老人互助會是一種後代補前代的遊戲
理由如下:
一:如果這是好的規則,那保險公司應該模仿才對金管會應嘉獎才對。
二:從下模式知
  死亡人數所繳金額隨著時間越久,金額越多甚至超過每月出金。

老人互助會之模型
設定會員數固定為2500人,每月繳費2100元,總金額為5250000元,每月出金固定為4200000元,死亡人數固定為50人,二十年連續運作。

此模式顯示死亡人數為50人時,前六年死亡人數所繳金額,為小於每月出金金額是,正數,第七年後為負數,時間越久負數越大。此表示:
一: 是一種後代補前代的規則(前人多得後人少得)
二:仍是打麻將法則,當一人多得,就有人少得,而多少差額一定相等。
三: 死亡人數為50人時,代表死亡率為2%,前三年可應付兩倍差額,四五六年可應付正差額,七年後進入負差額。
四:人數不變,死亡率越高從正轉負越快,否則越慢,與公司正派不正派無關。

周轉率
從死亡率不同看出不同的變化。

死亡人數為25人時,代表死亡率為1%,第十四年後進入負差額。

人數不變,死亡率越高從正轉負越快,否則越慢,與公司正派不正派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