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擅加24老人互助會詐領215萬 婦被訴

【鄧玉瑩/台中報導】4年前台中市一名張姓女子(62歲)為古姓男子的外祖母申請參加「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老人互助會,說好由古的債務人葉姓女子代為 繳交每月1千到2千元不等的費用,但葉女繳交1年後就沒繳。張女竟擅自幫古男外祖母另申請23個老人互助會,並代墊24個互助會的會費,繳了3年。

去年6月古男的外祖母過世,張女竟偽造古的印鑑、簽名等申請資料,以古男的名義向24個老人互助會領取慰問金,不法牟取215萬元。經古男發現提告,張女辯稱都是古男透過葉女要求才代為申請入會,但張女提不出證據,台中地檢署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將張女提起公訴。

往生互助金歷年無罪判決摘要:
94年8月31日慈暉長生會: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定,與保險法規定的保險意義不同,且欠缺營利目的,非保險法第167條規定的「類似保險」,僅係單純福利救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94年12月13日台東松柏推展協會: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決,認定並非基於營利目的,屬會員間互助行為,非保險法第167條規定的「類似保險」,僅係單純福利救助,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95年12月20日某電子商務國際聯誼會:高等法院認為,所運作的喪葬補助慰問金,屬會員間互助行為,雖乍似保險,但實質非保險,非保險法第條167條規定的「類似保險」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96年11月22日長青推展協會:高等法院認為,屬會員間互助行為,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不得引論保險法第167條「非保險業從事保險或類似保險」之罪,原有罪判決撤銷。

100年06月09日中華大愛菩提促進會:台中地方法院認定,並未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也非屬多層次傳銷,更無詐欺取財行為,判決無罪。

民間老人互助會的法律問題---- 張啟聰

老人往生互助契約是否是保險?是否合法? 
依據高等法院見解及判例,有以下結論:互助會不構成保險法上之保險或類似保險。以下對老人往生互助契約的合法性做進一步說明。
1.合法的概念
首先要說明的是「合法」的概念,行為如何才是合法,一般人以為所謂的「合法」指的是合乎特定法律的規定,事實上,並不是所有的行為都有法律來加以規範,在法律有規範之行為,必須符合法律之規定才是合法,若法律所沒有規範之行為,則該行為屬於人民之自由權的範圍,該行為即為合法。老人往生互助契約是否合法,應了解其是否屬於保險法所規範,若屬於,則應符合保險法之規定才是合法,若不屬於保險法且未為其他任何法律所規範,則其屬於人民自由之範疇,為合法之行為。
2.高等法院之見解
保險法規定非保險業者不得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違反者將構成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之刑事責任。老人往生互助契約承辦單位並不是依保險法設立成立之保險業,因此,是否違法要看老人往生互助契約是否屬於保險法上的保險或類似保險,若是,則為違反,若否,老人往生互助契約不屬於保險法或其他任何法律規範之行為,為合法之行為。

民間老人互助會在歷來的高等法院所有之判決,包括花蓮高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98臺中高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40號、高等法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74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20102011號、花蓮高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等刑事判決,皆認為不構成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之刑事責任,亦即不違反保險法。此外,並無其他法律規範此一互助行為,因此,在目前高等法院之見解下,民間老人互助會老人往生契約都是合法的。為讓讀者容易了解高等法院之看法,茲舉以下案例以供參考。
案例(1)臺中高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1340號刑事判案例事實
  某甲為臺中縣大里市「慈暉長生會」理事長,於民國91年間在該會下成立「會員慰助福利委員會」,以會員死亡可領取慰助金為號召,入會方式為繳交入會費2,000元,常年費800元,會員如未依約繳費則予以停會或除會,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分為A、B二組,A組會員倘若於入會期間死亡時,其他會員需贊助500元慰助金,會員於繳交滿六百個死亡人次,即繳交三十萬元後,即可享有終身福利,又A組會員入會滿一個月死亡者,受益人可領取禮儀補貼1,2000元及慰助金3,000元,滿24個月死亡者,可獲全套禮儀服務或現金十萬元,及慰助金三十萬元,B組情形相同,僅贊助慰助金、繳滿上限及受益人領取慰助金之金額不同。檢察官認為某甲經營類似保險業務,涉有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非保險業經營類似保險業務之罪嫌。
高等法院見解
()保險法之保險之要件為保險人承保風險時必定要收取相當之對價
即 保險費,按保險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人,他人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 為。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故保險之本質即具有「風險」分散之性質,保險事故在性質上並具有「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特性。復按保險 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 務。」,另保險法第二十一條前段規定:「保險費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兩種。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故 保險費為保險人承保風險所不可或缺之對價。
()會費與贊助金性質上非保險費,即非承擔風險之對價
欲 加入「慈暉長生會」成為會員者,需繳交入會費二千元,另常年會費為八百元,會員入會後可自由參加「會員慰助福利委員會」,故加入會員於入會時所繳交之二千 八百元均非屬保險費之性質,且與「會員慰助福利委員會」運作之死亡禮儀補貼、慰問金間亦無對價之關係。另該委員會所分設之A、B二組,亦均於會員往生時, 由其他會員贊助慰助金,其中A組會員須贊助慰助金五百元,每月不超過三人次(即一千五百元),B組會員須贊助慰助金二百元,每五人次收一次(即一千元), 均係於有會員往生時,始向其他會員收取慰助金,且每個會員所繳交之慰助金金額一律相同,此與保險費需事先由要保人繳付(第一期保險費尤需於契約生效前交 付,然本件慰助金並非事先收取)及保險費均經過精密計算(故繳交之費用應有所不同)之情況有異。另A組會員連續兩人次未繳五百元慰助金,自動給予退會;B 組會員超過五人次未繳慰助金,自動給予退會,該「會員慰助福利委員會」並無請求繳付之權利,此與保險人擁有保險費之請求權亦有不同。故本件「會員慰助福利 委員會」向其會員收取之贊助金應不具有保險費之性質,亦即非承擔風險所必然收取之對價。
()屬互助性質之契約,非保險法之保險或類似保險,不得論以保險法之罪
「會員慰助福利委員會」與會員間之約定條款,開宗明義即表示係本於會員互助自助之精神而成立,其贊助金之繳付係對於死亡會員之家屬(受款人)為喪葬費之補貼。故該等贊助金之繳付應屬於會員間之互助性質,本件「會員慰助福利委員會」與會員間之約定契約,與保險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意義尚有不同,且欠缺營利之目的,自非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所規定之「類似保險」,而僅係單純之「福利救助」而已。綜上所述,本件「會員慰助福利委員會」所運作之喪葬費補助應屬其會員間之互助行為,與保險所應具備之特性與要件不符,尚非屬於保險法所規範之對象,其雖外觀上乍似保險,但實質上並非保險,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自不得比附援引論以保險法之罪。
結論
互助會是否為合法之行為原有許多爭議,對於其是否屬於保險法上之保險或類似保險有不同之看法,但目前所有高等法院均採取一致之見解,即均認為不構成保險法上之保險或類似保險,不得論以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之罪。

大家都窮忙 台版悲慘世界

記者鄭琪芳/特稿 09.23
    一 向「自我感覺良好」的馬總統,日前難得對於無法解決年輕人低薪問題感到「歉疚」。事實上,當前台灣的問題已不只青年貧窮,而是幾乎各年齡層的所得收入全面 大倒退,加上物價、房價飆漲,人民痛苦指數不斷飆升。但馬政府無力解決問題,拚經濟不行、搞政爭一流,整個執政團隊荒腔走板,看在人民眼裡更是痛苦飆升。
    馬政府執政五年多以來,財經政策交出的成績只能用「慘不忍睹」形容,過去幾年國內失業率一路飆高,二○○九年平均失業率更達五.八五%;目前台灣失業率仍是亞洲四小龍最高,甚至比日本還高,且十五至二十四歲青年失業率飆破十三%,是東亞國家最高,平均薪資則是亞洲四小龍最低。
    但 馬政府公布的官方版「幸福指數」,竟敢宣稱台灣比日本、韓國幸福,是亞洲最幸福的國家,這不是「自欺欺人」嗎?何況,台灣不僅實質薪資倒退十六年,青年及 中壯年的名目所得收入更倒退十四至十六年;換句話說,不論是上班族、做小生意的人、農民等,平均所得全面大倒退,工作貧窮逐漸普遍化,若情況繼續惡化下 去,台版「悲慘世界」將不只是傳唱歌曲,恐怕會在現代的台灣真實上演。
    曾經創造經濟奇蹟的台灣,何以致此?追根究底,還是產業外移的問題。馬政府缺乏經濟發展策略,只會不斷開放兩岸經貿,企業錯失轉型契機,一味追求低成本,發展出「三角貿易」(台灣接單、海外生產)的經營模式,導致國內工作機會流失、所得被拉低。

    近幾年國內景氣低迷,去年GDP勉強「保一」,今年也只能「保二」,經濟無明顯起色,人民謀生困難,就算找到工作,也可能淪為「窮忙族」,加上物價不斷上漲、房價居高不下,幸福似乎距離庶民愈來愈遙遠。
相關閱讀:
1.國際喊撤 台商逆向加碼中國(2009.9
2.笨蛋,問題在產業空洞化 ---- 潘啟生(2010. 5
3.新加坡公務員減薪 日本也大砍退休金(2012. 11

欠稅限制出境解禁 從寬認定 ----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3.09.16
因欠稅被限制出境的欠稅人,財政部祭出從寬措施。最新規定指出,欠稅人因欠稅額獲變更,以致符合解除出境限制時,若同時仍有其他欠稅在案,可免再合併計算欠稅額,以避免出現「假解禁」現象。財政部舉例,納稅人甲滯欠多筆已確定的綜合所得稅及罰鍰,欠稅金額合計120萬元,已達個人欠繳100萬元以上,應予限制出境的標準,國稅局因此函報財政部在2012531日函請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限制甲出境。嗣後,因國稅局變更欠稅金額為80萬元,致甲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因此在2013530日解除甲的出境限制。
不過,甲還有一筆滯欠已確定的綜合所得稅及罰鍰合計50萬元,若合併兩筆欠稅額計算共130萬元,甲將再被限制出境,因財政部已採取從寬措施,兩筆欠稅不必合併計算的結果,甲雖各欠繳80萬元與50萬元兩筆欠稅,兩筆都未達100萬元門檻,甲因此不會被限制出境。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6項規定,欠稅限制出境的期間,最長不得逾五年。欠稅而被限制出境的欠稅人,自2008813日稅捐稽徵法修正後,限制出境門檻部分,個人確定欠繳稅捐及罰鍰已調高為100萬元,營利事業則為200萬元。欠稅超過100萬元以上的個人,至今年9月被限制出境的人數共有1,336人;營利事業則有5,733家。
為便於管理並執行欠稅人限制出境案件,財政部發布最新規定,就稅捐稽徵機關已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變更欠稅金額致未達限制出境標準,需解除出境限制者,採取已函報執行、未函報執行兩者分開處理原則。

新規定同意,當欠稅個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如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的欠稅,應俟其他欠稅金額累計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時,再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原函報限制出境列管的欠稅,免予併入計算。

中低收入殘障生活津貼與65歲老人生活津貼問題 ---- Small Fish

首先第一個問題
1.
殘障中低生活補助,不可以和65歲老人中低生活補助同時領,但是可以擇優領取。2.65歲中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兩種補助金額,一種是3000元的,一種是6000元的,如果您父親提出申請,可以領到6000元的,那就放棄殘障中低生活補助的4000元,改領6000元的補助比較划算。如果領不到65歲老人中低收入補助的6000元,還是領原本的殘障中低收入的4000元比較划算。
關於65歲老人中低收入補助的說明:
http://tw.myblog.yahoo.com/jw!Bp61o.6BHRZHMXwFaCd9c.XhhQ--/article?mid=193&prev=338&next=132&l=f&fid=10
第二個問題
原來的老人年金,現在因為國民年金的開辦,所以變成國民年金的給付範圍,
1】原來開辦國民年金就滿65歲的老人,可以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就是3000元。(自1011月起年金金額由3,000元調整為3,500元)也是不能和其他補助同時領http://www.bli.gov.tw/sub.aspx?a=v30KmZGrBvo%3d,仔細說來,其實他也有排富條款。
2】如果開辦國民年金時還未滿65歲,就有繳到幾年保費的話,要領的是老年年金給付,有A式和B式計算方式,如果有領其他社會補助的話,只能領B式,不能領A
http://www.bli.gov.tw/sub.aspx?a=Cb3j5msdrN8%3d
有個觀念要有,沒有中低收入戶這個名詞,只有中低收入的各項補助,只要沒有違反規定,有適合的補助,就可以一項一項的請領,從老人、殘障、小孩,都有各項的補助,同一戶裡面,申請人和補助的人不同,是可以申請到多項補助的。
關於中低收入的各項補助說明:
http://tw.myblog.yahoo.com/jw!Bp61o.6BHRZHMXwFaCd9c.XhhQ--/article?mid=132&prev=193&l=f&fid=10

老人年金,國民年金和殘障津貼 ---- 冒煙

Q:爸爸己經66歲了,領有重大傷病卡是極重度,之前曾打電話去社會局問過,社會局說老人年金和殘障津貼只能領一個,我爸這三個都附合資格,確一個月只能領3200多的國民年金,這樣沒錯嗎~?老人年金和殘障津貼都不能再領了嗎~~
Answer

先要溝通兩件事:
第一點:國民年金在民國97101日起實施,老人年金就停止發放。
原來就在領老人年金的人,改成向國民年金領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每個月3000元。而國民年金實施之後才滿65歲的人,必須要先參加國民年金,才能領國民年金。
你父親現在才66歲,滿65歲之前應該是要參加國民年金的人。最簡單確認的方式,就是看有沒有收過國民年金的繳費通知單,如果有收到繳費單,表示你父親沒有領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3000元的資格。
第二點:你可能把兩件事搞混了,重大傷病程度不等於身心障礙程度。
重大傷病與健保有關,但是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所定義的 "身心障礙" 不完全相同。有重大傷病極重度,並不表示也能因此確定身心障礙等級。
你可以參考以下的網頁有身心障礙分類分級標準
http://disable.yam.org.tw/node/551
所以你先要確定,你父親身心障礙的等級(分四級: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接下來以你父親要參加國民年金,以及三種不同程度的身心障礙等級來回答
1. 假設您父親的 "身心障礙" 等級為重度以上(含重度)請問造成身心障礙重度以上的時間點為民國97101日以前或者以後?
如果是在民國97101日以前,那國民年金實施以後,假設您父親符合參加國民年金的資格,那會被加入國民年金,而且不用繳費(政府全額負擔)這時可以領取國民年金的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個月4000元。但是不能同時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就是你說的殘障津貼)
等到滿65歲以後,你父親可以改領國民年金的 "老年年金",這時也可以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但是如果有領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的話,國民年金的部份,就要改成按公式計算領錢,會變成比較少。
如果是在參加國民年金以後,才發生重度以上的身心障礙,那從確認起的國民年金保費都由政府負擔,你父親可以領取國民年金的 "身心障礙年金",每個月最少4000元。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的同時,也可以領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但是如果有領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的話,國民年金的部份,就要改成按公式計算領錢,會變成比較少。
2.
假設您父親的 "身心障礙" 等級為中度
如果是中度身心障礙,那國民年金的保費,政府補助70%。中度身心障礙不符合請領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或者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資格。所以沒有參加前或者參加後才發生身心障礙的問題。你父親隨時都可以請領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滿65歲以後,還可以領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也可以同時領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但是如果同時領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的話,國民年金的部份,就要改成按公式計算領錢,會變成比較少。
3.
假設您父親的 "身心障礙" 等級為輕度
輕度身心障礙,那國民年金的保費,政府補助55%。輕度身心障礙不符合請領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或者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資格。所以沒有參加前或者參加後才發生身心障礙的差別。你父親隨時可以請領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而在滿65歲以後,可以領國民年金的老年年金,也可以同時領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但是如果有領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的話,國民年金的部份,就要改成按公式計算領錢,會變成比較少。

婚姻中的悔與不悔 ---- 轉載

1.有人問:「結婚,到底好不好?」
 其實,蘇格拉底很早以前就回答過相同的問題:「結不結婚,你都會後悔。」
2.婚姻確實不自由──
 特別是偵測到帥哥或美女,打著陽光般的微笑,向你熱情放電時。
3.婚姻確實是束縛──
 特別是想抽空做些什麼,卻因為擔心另一半顧家太辛苦只好放棄時。
4.婚姻是令人懊惱──
 特別是有孩子後想儘情玩耍,卻老得掛念家中有誰需要照顧或幫忙時。
5.婚姻確實很折磨──
 特別是家裡一人病了全家病,醫藥費、病痛、壓力和沮喪一起瘋狂飆長時。
6.婚姻確實有恐怖──
 特別是女人面對某些要命的婆家,再怎麼努力也只配當個「次等家庭成員」;或是男人為了養家不得不努力擠進工作的黑洞,而且挖不到錢還不敢爬出來時。
7.婚姻是讓人灰心──
 特別是夫妻意見不合,抗議無效、對罵無力,卻明明覺得被對方虧待時。
8.婚姻會讓人厭煩──
 特別是日復一日努力、協調,也只能勉強維持家人生活品質時。
9.婚姻也讓人無助──

 特別是窮到只能花費精簡夠用,對家人的心疼與未來的疑懼只能默默承受時。

這種聽起來穩賠不賺的行業,要它做什麼?
1.婚姻讓你看清外貌的魔咒──
 就算是帥哥美女,只要不懂得珍惜你:一個平實的配偶,猶勝過十個漂亮的臭包裹。
2.婚姻讓你有被需要的感覺──
 你溫暖的懷抱永遠是家人最終渴望的處所:完全被信賴的感受,足以讓你忘卻所有煩憂。
3.婚姻讓你知道生命的豐富──
 它讓你在回家的路上知道有誰在等待你,迫不及待地想和你分享今天的學習,和成長的快樂。
4.婚姻讓你看到真正的犧牲──
 當全家人大病一場開始痊癒後,最後那一直沒病的人才會抱病倒下:婚姻讓你清楚看到誰曾無怨無悔的付出過。
5.婚姻讓你知道自己的無價──
 如果人永遠只需在父母蔽蔭下成長,就不會驚覺自己其實也有套價值觀和理想:當婚姻讓你害怕失去自我時,它也同時加速你的成長,推動你打造未來。
6.婚姻讓你知道貧窮的祝福──
 白手起家的辛苦讓人看到不管是貧是富,那背後真正溫暖人心的愛與親情,遠勝過所有物質的力量。
7.婚姻教你爭吵不會是辦法──
 夫妻間誰對誰錯、誰好誰壞、誰高誰下都不是最重要的事,夫妻終會發現:「彼此相愛」才是克服一切困難的法寶。
8.婚姻讓你知道穩定的代價──
 日復一日的例行公事,看似枯燥無味,比起大風大浪後的死寂,還是略勝一籌:穩定,幫助你學習尋找並珍惜當下的快樂。

婚姻給人單身沒有的麻煩,也給人單身沒有的喜悅。當然某些單身的自由自在,在婚姻中難能擁有;婚姻中的豐富深刻,單身也難以想像。
    婚或不婚是很私人的決定,任何人都能給你意見,卻不一定有誰的意見會適合你。如果你能在以上所列出的清單中找到你渴望從婚姻中得到的事物,也許該做的不是刻意逃避婚姻以免受傷害,而是花更多心思準備自己,儘可能做好萬全的準備,以便面對各種成長的挑戰。
    是的,結不結婚,你都會後悔。只是,沒有人能向你證明婚姻會不會為你帶來幸福,你得自己向自己證明:你有能力學習創造幸福。